企业多重理由拒付工伤款,沈杰律师精准举证,一人股东连带担责
案例专长
工伤待遇劳动仲裁、九级工伤赔偿核算、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主张、停工留薪期争议抗辩
代理方向
工伤职工仲裁代理人,完整整理工伤、手术、薪资全套证据,反驳企业全部拒赔抗辩,主张工伤待遇并追加唯一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决结果
仲裁委采纳我方核心观点,判令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认定公司已付款予以抵扣,确认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全部工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内容
当事人在船舶公司作业期间发生工伤,手臂严重骨折,前后历经四次手术治疗,恢复周期长达两年,经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九级。当事人与公司协商工伤赔偿时,企业抛出多项理由大幅压价、拒绝足额赔付,双方协商彻底破裂,当事人委托我全权代理工伤仲裁维权。
庭审中,被申请人提出多重核心抗辩:一是主张我方提交大量重复病假证明,证据不具备效力;二是提出当事人索要22个月停工留薪期无法律依据,法定最长仅12个月且无延长鉴定;三是辩称伤者长期不愈合是医院手术问题,和本次工伤无关;同时单方调低伤残补助标准,主张已支付四万余元应全额抵扣。除此之外,企业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老板是唯一股东,公司资产与个人资金混同,企业试图以公司名义逃避全部赔偿。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整合全套案件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报告、四次住院手术病历、连续病假单、受伤前完整工资流水,逐一区分重复单据与有效诊疗记录,剔除无效材料,保留完整伤情治疗证据链,清晰证明手臂骨折、多次手术均系本次工伤直接引发,不存在第三方医疗过错。
针对停工留薪期争议,我结合当事人四次手术、长期无法负重劳作的客观伤情,向仲裁庭完整陈述伤者实际休养情况,同时依法区分基金赔付项目与公司法定承担项目,厘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企业独立法定支付义务,不得无故削减。
本案另一关键维权点为追责一人公司股东。我依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相关规定,当庭主张该公司仅有一名自然人股东,股东无法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资产,应对全部工伤赔偿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便公司无资产,也可直接执行股东个人财产,彻底规避企业转移资产逃避赔偿的风险。
仲裁庭全面核查全部病历、工资、工伤鉴定证据,逐条驳回企业病历造假、伤情与工伤无关的抗辩,认可我方关于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主张,同时采纳一人股东连带清偿的代理意见,明确股东需和公司共同承担工伤付款义务。
工伤案件中企业常会以病历瑕疵、休养周期过长、保险已赔付为由压低补偿,一人公司更是容易通过转移财产拖欠款项。本案我完整梳理诊疗证据击破全部拒赔说辞,精准运用公司法追加股东为赔付主体,给当事人双重回款保障,最大程度降低后续执行风险,充分体现劳动工伤案件全方位维权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