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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解除合同 |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 | 被告违约拒交房,获退购房款及双倍定金85.2万元 | 浙江嘉兴合同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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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定金罚则为主主张违约责任、以实际损失为辅争取赔偿最大化”。通过论证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推动合同解除,精准适用定金罚则争取双倍返还,同时将律师费与中介费作为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实现85.2万元赔偿。

案件详情

一、 案件基本过程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SX与被告WX于2022年5月16日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SX以97.5万元购买WX名下位于嘉兴市南湖区的拆迁安置房一套,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WX之子C某亦在出让方处签名。协议签订后,SX依约支付定金5万元及购房款72.5万元(合计77.5万元),并支付中介服务费12000元。

此后,SX多次通过微信与C某沟通交房事宜,C某以“就这几天”“10-11月”等理由屡次推脱。2024年10月,C某明确表示“退款退回来”,但始终未实际履行。截至起诉时,案涉房屋已具备交房办证条件,但两被告既未交付房屋,也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SX遂诉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77.5万元、支付违约金29.25万元、赔偿律师费及中介费损失。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后,围绕合同效力、被告违约事实、违约责任承担等核心要点展开论证。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72.5万元、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律师费15000元及中介费12000元,合计85.2万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两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如何确定,即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应如何适用。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精准运用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选择适用规则,同时主张实际损失赔偿。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在被告违约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推动法院确认合同解除,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关于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但定金罚则可优先适用的规则,成功争取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同时,律师费及中介费作为原告因被告违约遭受的实际损失,亦获得法院全额支持。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宋卓彬律师代理原告,策略核心为“以定金罚则为主主张违约责任、以实际损失为辅争取赔偿最大化”。通过论证被告构成根本违约推动合同解除,精准适用定金罚则争取双倍返还,同时将律师费与中介费作为实际损失主张赔偿,在被告缺席情况下实现85.2万元赔偿。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

两被告退还原告购房款72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5000元及中介服务费12000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违约金2925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5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52元,由原告负担5226元,两被告共同负担14926元;公告费4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守约方成功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获得定金罚则支持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以下裁判规则:出卖人收取购房款后长期不交付房屋、不办理产权过户的,构成根本违约,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不可并用,但守约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并另行主张实际损失(如律师费、中介费)。该案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选择适用及实际损失的认定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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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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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卓彬律师,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具有近10年法律服务从业经验。曾于国家法官学院深造,现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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