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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冯XX、余X某非法用工关系项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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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何腾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全面维护了一审关于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核心成果。本案充分彰显了优秀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查漏补缺、精准上诉、实现改判”的不可替代价值——不仅赢得诉讼,更赢得正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同类案件树立了有利的裁判先例。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王XX经平阳县某某职业介绍所介绍,前往余X某、冯XX开办的注塑厂(租赁地点位于平阳县XX某村祠堂内,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注塑调机岗位工作。介绍信载明联系人电话为郑州联系方式。约定早上某时上班、晚上某时下班,月工资为若干元。日常工作由郑州管理和指挥,工资由郑州、冯XX发放。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


王XX在工作过程中右脚不慎被模具砸伤,后被送往平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足多发性骨折。王XX于同年某月某日住院治疗,经行跖骨骨折切复钢针内固定术后于同月某日出院,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由冯XX垫付。

一审判决及双方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 认定余X某、冯XX与王XX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认定各项损失合计若干元,扣除垫付伙食费后,判决余X某、冯XX支付王XX经济损失若干元。一次性赔偿金按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若干元计算。


王XX上诉请求: 改判赔偿款共计若干元。事实和理由:一审一次性赔偿金适用赔偿基数错误,应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以事故发生上一年度即浙江省职工年平均工资若干元为赔偿基数,而非以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冯XX上诉请求: 驳回王XX诉讼请求或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非法用工关系错误。冯XX辩称其与王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王XX系郑州个人雇佣,郑州的行为不代表冯XX和“余X某注塑厂”,王XX报酬约定及发放主体均非“余X某注塑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实质要件。

处理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证言等凭证。本案中,郑州在仲裁庭审中提供了冯XX租赁涉案厂房的协议书、冯某某向郑州转账支付王某某工资及医疗费用的凭证,以及郑州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郑州替冯某某、余某某在管理。劳务报酬是郑州替冯某某发放的,郑州是管理人员”。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冯某某与王某某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因余某某、冯某某从事生产经营但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故双方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冯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件总结:

非法用工关系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在无营业执照的单位中,可通过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管理人员陈述、场地租赁协议等多重间接证据的相互印证,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不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

“赔偿基数”的准确界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赔偿基数”系“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应理解为统筹地区全部职工(含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加权平均工资,而非狭义的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上年度”的时间节点认定:赔偿基数中的“上年度”系指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年度,即受伤之日所在年份的前一个自然年度,而非一审判决作出时的上一年度。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用工单位工伤损害赔偿二审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为一次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标准。一审法院以浙江省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赔偿基数,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明确应适用统筹地区全部职工(含非私营和私营单位)的加权平均工资。这一改判对同类非法用工案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赔偿基数的适用标准直接决定劳动者获赔数额的高低。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伤赔偿纠纷中,一次性赔偿金是赔偿项目的核心组成部分,基数适用错误将导致劳动者损失数万元。本案二审改判充分体现了对非法用工受害劳动者从优保护的裁判导向。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何腾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一审部分胜诉基础上精准识别法律适用错误、通过二审实现赔偿数额跨越式提升的卓越专业能力:

其一,精准捕捉一审判决中赔偿基数适用的法律错误,提出具有说服力的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非法用工关系成立、各项赔偿项目基本确定,从结果上看已属胜诉。但何腾律师并未止步于此,而是敏锐发现一审在一次性赔偿金计算中适用了“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而非法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关键法律适用错误。何腾律师精准援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关于“赔偿基数”的定义,明确提出应适用统筹地区全部职工(含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加权平均工资的上诉理由,将一审认定的赔偿基数从若干元提升至若干元,单项赔偿金额增加逾两万元。这一法律争点的精准锁定和充分论证,是本案二审全面改判的核心驱动力。

其二,以充分证据链有效应对冯XX的“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主张。 面对冯XX上诉提出“王XX系郑州个人雇佣,与注塑厂无关”的抗辩,何腾律师在二审中系统整合了郑州在仲裁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冯XX租赁厂房的协议书、冯XX向郑州转账并备注“住院费”“王XX住院押金”的银行转账凭证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证明了“郑州系受冯XX、余XX委托的管理人员,王XX系为注塑厂提供劳动”的核心事实。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援引上述证据,认定“以上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冯XX与王XX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彻底驳回了冯XX的上诉主张。

其三,有效揭露对方当事人的不诚信陈述,维护司法公信力。 何腾律师在二审答辩中指出,冯XX一方在仲裁阶段与诉讼阶段作出了前后矛盾的陈述——仲裁阶段通过郑州自认系注塑厂实际经营者和工资支付者,诉讼阶段却全盘否认与王XX存在任何关系。何腾律师通过提交仲裁庭审笔录等客观证据,将对方的不诚信陈述暴露在法庭面前,有效削弱了其上诉主张的可信度,彰显了律师在诉讼中坚持客观事实、维护司法公正的职业担当。

其四,在二审程序中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本案二审改判不仅维持了一审关于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核心认定,更通过纠正赔偿基数适用错误,将王XX的最终获赔金额从一审的若干元提升至若干元,增加了逾两万元。在二审改判率整体较低的司法环境下,何腾律师成功实现二审逆转,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跨越式提升。

综上,何腾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在一审已获部分胜诉的情况下,以对法律条文的精深理解和敏锐判断,精准发现赔偿基数适用这一关键法律错误,并通过二审程序成功纠正,使劳动者获赔数额实现实质性跨越式提升;同时有效应对对方上诉,全面维护了一审关于非法用工关系成立的核心成果。本案充分彰显了优秀律师在二审程序中“查漏补缺、精准上诉、实现改判”的不可替代价值——不仅赢得诉讼,更赢得正确的法律适用标准,为同类案件树立了有利的裁判先例。


  • 1970-01-01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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