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
田XX与广东某人力资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田XX于2024年5月6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为12500元/月(其中10%通过绩效考核发放)。2025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发布2026年绩效管理办法,将全体员工的薪酬统一调整为10000元/月,且明确“不接受洽谈”,申请人对此表示不同意。此后,被申请人迟延发放2026年1月工资,申请人发送《薪资催告函》后仍未获支付。2026年3月11日,申请人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出具离职证明。
裁决结果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24年5月6日至2026年3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43994.9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3316.32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043.32元;
五、驳回申请人关于出具离职证明的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