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女,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新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某,新XX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XX,女,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原审被告:张XX,男,1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原审被告唐XX、原审被告张XX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X)新X102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张XX上诉称,一、本案涉及不动产继承,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铁路运输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位于库尔勒市某某室的房屋,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新XX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2020)X0号通知(以下简称“X0号通知”),虽然授予了铁路运输法院对婚姻家庭等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其前提是该管辖权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抵触。不动产专属管辖是强制性规定,效力高于司法机关内部的管辖调整通知。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被上诉人选择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规避了“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案也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管辖。三、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审理,更便于查明事实、调取证据,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四、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程序公正的体现。原审裁定仅以“X0号通知”授予了铁路运输法院相关案件管辖权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但未就“不动产专属管辖”与“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实质性审查。综上所述,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或“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202X)新X102民初1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物权直接归属或分割引发的专属管辖纠纷,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涉案房屋)在库尔勒市。故库尔勒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同时,依据新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高法【2020】X0号通知,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自2021年1月1日起管辖库尔勒市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继承纠纷属于该类案件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明确管辖权,不存在违反法定管辖的情形。上诉人关于年事已高、住所地在外省等意见,属于案件审理中的实际困难,可在后续程序中通过相应便利措施解决,但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依法认定。综上,上诉人张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