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XX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原告:买XX,男,2001年11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XX市。
原告:木XX,女,2002年3月1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XX市。
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XX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欣,北京某某(库尔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买XX、木XX诉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X年X月2X日立案。原告买XX、木XX在本院开庭审理期间自愿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被告当庭支付X000元,故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定,裁定如下:
准许买XX、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XXX元由买XX、木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