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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与罗X、王X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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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韩灵律师 在线
江西九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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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韩灵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以财产保全的精准启动在诉讼初期即掌握战略主动权,以担保人的引入构筑双重债权保障,以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的转嫁实现当事人的无负担维权,以违约金条款和限时付款安排筑牢履约防线——通过环环相扣的诉讼策略设计和精准执行,使一笔大额借贷纠纷在短期内即告圆满解决。

案件详情

案情详情

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原告于同日通过银行转账按被告请求向其转账。被告通过XXX签向原告出具个人借条,并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然而,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返还借款。

本案中,案外人王X自愿作为担保人参与调解,对被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若干元及利息(以若干元为基数按年利率一定比例计算);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同意还款,双方就还款总额、履行方式及担保责任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一、原、被告以及担保人三方共同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若干元及利息若干元(截至某年某月某日),计若干元,其他各项欠款若干元,合计若干元。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院解除对被告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一定时限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若干元,被告于本院解除对被告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一定时限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三、如果被告未按上述协议足额归还上述款项,须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若干元,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担保人王X对上述所有款项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同意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

六、案件受理费若干元,减半收取若干元,保全费若干元,保函费若干元,共计若干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承担,被告于本院解除对被告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后一定时限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

诉讼保全与调解的联动运用: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有力措施,在保全已对债务人形成有效压力的情况下,以解除保全为条件促成一次性还款调解,可实现债权人权益的快速兑现。

担保人的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含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对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效拓宽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渠道。

违约金条款的履约保障功能:调解协议中约定违约金的惩罚性条款,进一步强化了对债务人按期履约的约束力,与加速到期条款共同构成债权保障的双重防线。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额民间借贷纠纷通过“保全+调解+担保”组合策略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原告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形成有效压力;同时引入案外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大幅提升债权实现的安全性;最终以调解方式快速结案,并约定债务人于解除保全措施后极短时限内一次性付清全款(含本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本案充分体现了“以保全促调解、以调解促履行”的纠纷化解路径,为同类大额借贷纠纷提供了高效、安全的解决范本。

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保全措施施加战略压力、以担保条款构筑安全底线、以费用全覆盖维护当事人完整利益的卓越诉讼能力:

其一,及时启动财产保全程序,以“以保促调”掌握谈判主动权。 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往往具有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张韩灵律师在起诉同时或立案后第一时间申请财产保全并成功冻结被告资产,这一举措对被告形成了强有力的履约压力——被告为解除保全以恢复资金周转和正常经营,不得不积极面对债务、主动寻求调解。正是保全措施所形成的战略压力,为后续调解中争取一次性付清全款奠定了关键基础。

其二,引入担保人参与调解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构筑债权双重保障。 本案最大的亮点在于案外人王X以担保人身份参与调解,自愿对被告的全部债务(包含本金若干元及利息、律师费若干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等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韩灵律师通过引入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担保人,从根本上消除了债务人单方违约导致债权落空的风险——当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全部债权,执行路径从单一债务人拓宽至债务人加担保人,债权安全系数显著提升。

其三,实现全部诉讼成本由债务人承担,维护当事人完整经济利益。 律师费若干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若干元、保全费若干元、保函费若干元——上述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张韩灵律师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本金、利息的全额回收,更将律师费、保全费、保函费等全部维权成本悉数转由违约方承担,使当事人在经济上获得了完全赔偿,实现了“无代价维权”。

其四,设置违约金条款强化履约约束力。 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被告未足额归还款项须支付违约金若干元),为债务人按期履约增设了额外的经济惩罚。这一条款与担保人连带责任共同构成了“债务人违约成本极高+担保人兜底清偿”的双重保障机制,有效约束了被告的履约行为,降低了调解协议后续执行的现实风险。

其五,明确约定付款时限与解除保全的衔接安排,实现权利无缝兑现。 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于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一定时限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全部款项,将解除保全与付款义务在时间上紧密挂钩,避免了被告利用解除保全与付款之间的时间差转移资产、逃避履行,确保了调解成果的顺利落地。

综上,张韩灵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以财产保全的精准启动在诉讼初期即掌握战略主动权,以担保人的引入构筑双重债权保障,以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的转嫁实现当事人的无负担维权,以违约金条款和限时付款安排筑牢履约防线——通过环环相扣的诉讼策略设计和精准执行,使一笔大额借贷纠纷在短期内即告圆满解决,充分彰显了优秀律师在复杂债权纠纷中综合运用程序权利、担保制度和调解机制的系统性专业能力。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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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韩灵,本科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于英国斯旺西大学,海商法专业,曾在九江中大型建筑工程公司任职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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