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某年某月通过网络社交软件相识,后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被告多次提及闪婚、见父母、未来生活、孩子等计划。某年某月某日,原告无意中得知被告已婚的事实,在与被告及其妻子沟通过程中确认被告已婚已育。被告故意隐瞒已婚已育的事实,虚构工作、学历背景与原告交往。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出现在原告家门前,原告报警处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拒绝在承认已婚事实的基础上赔礼道歉,且提及要向原告家人及小区发放“原告勾搭已婚男子”的不实传单。被告的欺瞒行为及短信内容导致原告心情、食欲、睡眠等均受到严重影响。某年某月某日,原告被医院确诊为重度抑郁、重度焦虑,抑郁发作且伴有自残行为。
处理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视频方式及书面方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核准,如未履行,本院将在有关报纸刊登判决主项,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医疗费、心理咨询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若干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
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交往构成人格权侵害:行为人故意隐瞒自身已婚已育事实,以“男女朋友”关系与他人交往,诱导对方发生性关系,该行为有悖于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侵害了对方的人格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欺骗性恋爱关系”造成的精神损害应赔偿:因欺骗性恋爱关系导致受害方产生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等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加害方应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因就医产生的医疗费、心理咨询费。
人格权侵权赔礼道歉方式的确定: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法院可结合双方居住地情况,指定视频及书面道歉方式;行为人不履行的,法院可登报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行为人承担。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欺骗性恋爱关系”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件。近年来,以“PUA”精神控制、隐瞒已婚事实骗取感情等行为逐渐进入司法视野。本案判决明确了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交往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被告“女朋友”“亲亲”“生宝宝”等亲昵表述,结合原告确诊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医疗记录,认定被告的欺骗行为与原告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对于在非婚恋关系中保护个体人格尊严、维护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欺骗性恋爱关系”引发的人格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件。近年来,以“PUA”精神控制、隐瞒已婚事实骗取感情等行为逐渐进入司法视野。本案判决明确了隐瞒已婚事实与他人交往构成对一般人格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从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取被告“女朋友”“亲亲”“生宝宝”等亲昵表述,结合原告确诊重度抑郁、重度焦虑的医疗记录,认定被告的欺骗行为与原告精神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对于在非婚恋关系中保护个体人格尊严、维护诚实信用和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