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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与九江市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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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张韩灵律师 在线
江西九疆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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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韩灵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使一名长期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短期内以极低成本获得欠薪及经济补偿金的全面清偿,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调促和、以和促履”的专业服务价值。

案件详情

案情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入职被告处,担任操作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若干元。原告在职期间接受被告管理,从事机台操作、产品称量、包装等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某年某月至某月,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自某年某月起,被告安排原告额外承担车间机台热油启动、冻库操作、蓄水池补水及办公室绿植养护等工作,但仅支付少量报酬,明显低于约定工资标准。某年某月起,因工厂停水停电、大门关闭,原告无法进入工作,处于待岗状态。某年某月底,被告通知原告返岗复工,原告要求先结清拖欠工资,被告拒不支付。

(二)各方争议焦点

原告诉称: 请求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若干元;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若干元;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理由:被告长期拖欠劳动报酬,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侵害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同意支付欠薪及经济补偿金,双方就支付金额及分期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处理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

一、经双方确认,截至某年某月某日,被告欠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及截止到某年某月份的工资合计若干元,被告承诺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给原告若干元,于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给原告若干元;

二、如被告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以若干元为基数扣减已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若干元,由原告负担。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

劳动报酬纠纷调解中“一揽子”解决方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调解将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合并处理,一揽子解决双方全部争议,可有效减少后续纠纷。

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的保障功能:针对企业资金困难情况,通过分期付款安排兼顾企业履行能力与劳动者债权实现;加速到期条款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诚信履约时的权利救济。

调解书附加执行通知条款:调解书中明确载明执行通知内容(报告财产义务、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不得高消费等),进入执行程序后可直接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简化了执行启动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的典型范例。劳动者在长期欠薪后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以调解方式获得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的清偿,同时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争议达成“一揽子”解决方案,实现了案结事了。调解协议中分期付款安排兼顾了企业经营实际困难与劳动者权益保障,加速到期条款和执行通知条款则为债权人提供了充分的履约保障与执行便利。本案充分体现了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之间的平衡价值。

(三)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在劳动争议中以“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欠薪+经济补偿”多重请求权基础构建系统化维权策略、以调解实现权益快速变现的专业实务能力:

其一,系统性梳理劳动者多重权利主张,构建完整的维权诉求体系。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权利主张往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欠薪追索、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多个层面。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构建了“确认劳动关系(自某年某月某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若干元 + 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的三重诉讼请求体系,全面覆盖了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阶段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为后续调解谈判奠定了完整的权利基础。

其二,以扎实的证据准备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及工资标准,为调解奠定主动权。 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核心难点。张韩灵律师通过组织入职记录、工作安排记录(机台操作、称量包装、冻库操作等)、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完整呈现了原告接受被告管理、从事被告安排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实质特征,使被告难以在调解中否认劳动关系及欠薪事实,从而掌握了调解谈判的主动权。

其三,高效促成调解,以极低成本实现欠薪及补偿金的快速回收。 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仅若干元,远低于判决案件可能发生的诉讼成本。张韩灵律师通过专业谈判,将原告诉求的经济补偿金若干元及拖欠劳动报酬若干元合并为调解总额若干元,实现了劳动者核心权益的全面保障。与判决后可能面临的漫长执行周期相比,调解结案大幅缩短了劳动者获得实际清偿的时间。

其四,以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的精细设计,兼顾企业支付能力与债权实现保障。 针对企业资金困难的实际情况,张韩灵律师在调解协议中设置了“首期若干元 + 二期若干元”的分期付款方案,既考虑了企业的现金流承受能力、增加了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又通过加速到期条款(任一期未足额支付即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为劳动者构筑了有效保障。这一条款设计确保了即便被告后续出现履约困难,劳动者也无须逐期追索,可直接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其五,推动调解书嵌入执行通知条款,实现“调解即具备执行保障”。 本案调解书明确载明了履行义务人应自觉报告财产、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不得高消费等执行通知内容,并告知违反前述规定将面临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这一前置性执行告知条款极大增强了调解协议的威慑力和可执行性,降低了后续进入执行程序的障碍。

综上,张韩灵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以系统化的请求权基础设计构建完整维权框架,以扎实的证据组织掌握调解主动权,以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的精细设计兼顾企业实际与劳动者权益,以执行通知条款的前置嵌入强化履约保障——使一名长期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在短期内以极低成本获得欠薪及经济补偿金的全面清偿,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以调促和、以和促履”的专业服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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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韩灵,本科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毕业于英国斯旺西大学,海商法专业,曾在九江中大型建筑工程公司任职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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