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情
(一)案件基本事实
申请人与申请人因合伙合同产生纠纷。后经某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就合作保底收益支付、合同解除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
(二)各方争议焦点
双方原合伙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合作保底收益若干元。经调解,双方就欠款金额、分期还款方式、合同终止条件等达成一致。
处理结果
调解协议内容
一、双方共同确认: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合作保底收益若干元,被申请人分期支付——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若干元,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若干元,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若干元;
二、如被申请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则申请人有权解除《合作协议》并就剩余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三、《合作协议》于某年某月某日终止;
四、本案调解费若干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司法确认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总结
(一)裁判要旨
司法确认制度的程序价值: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可获得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无需另行起诉,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
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在司法确认中的可执行性: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分期付款安排及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任一期未足额支付即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后可直接作为执行依据。
非诉解纷机制的多元协同:本案经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体现了“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的纠纷多元化解模式,是诉源治理和商事纠纷非诉化解的成功实践。
(二)典型意义
本案系合伙合同纠纷通过“商事调解+司法确认”模式高效解决的典型案例。双方当事人无需经过诉讼立案、开庭、判决等复杂程序,通过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的主持即达成调解协议,再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该模式具有周期短(从调解到达成协议再到司法确认时间极短)、成本低(调解费远低于诉讼费)、对抗性弱(调解氛围宽松、双方更易达成合意)的显著优势。本案充分体现了诉源治理和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践成效,为同类商事合同纠纷的快速化解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三)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的核心价值
张韩灵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以“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组合策略实现纠纷极速化解、以分期付款与加速到期条款设计保全债权实现的非诉解纷专业能力:
其一,精准选择“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的非诉解纷路径,替代耗时费力的诉讼程序。 本案并未选择向法院起诉立案、经过一审甚至二审的漫长诉讼程序,而是引导当事人通过海南和顺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再申请法院司法确认。这一路径选择的优势极为显著:调解程序灵活便捷、氛围宽松、双方更容易达成合意;司法确认裁定书具有与判决同等的强制执行力但周期远短于诉讼。张韩灵律师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精准匹配纠纷与解纷机制,使案件在极短时间内即告圆满解决。
其二,设计清晰明确、可执行性强的分期付款方案。 被申请人尚欠合作保底收益若干元,调解协议将其拆分为三期支付(某月某日前某元+某月某日前某元+某月某日前某元),还款节奏清晰、时间节点明确、金额具体,为后续的履约监督和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提供了明确的计算和执行依据。
其三,设置严格的加速到期条款,构筑债权安全底线。 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加速到期条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有权解除合同并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是本案债权保障的核心机制。其优势在于:如被申请人全部按期履行,则相安无事;如出现任何一期违约,申请人无须逐期追讨、无须等到所有付款期届满即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这一条款极大降低了长期分期付款中的信用风险。
其四,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条款,彻底终结双方合作关系,避免后续新纠纷。 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了合作协议于某年某月某日终止,将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划上明确句号。这一安排避免了因合同继续存在可能产生的后续收益分配、权利义务履行等新争议,实现了“一揽子解决、彻底了断”的解纷目标。
其五,通过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实现“无讼确权”。 张韩灵律师推动双方将商事调解中心达成的调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使协议获得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被申请人违约不履行,申请人无须另行提起诉讼,可直接凭司法确认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这一安排将调解的“柔性合意”与执行的“刚性保障”有机结合,实现了“以调促和、以确认保执行”的完美闭环。
综上,张韩灵律师的核心价值集中体现为:精准选择“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的最优解纷路径替代诉讼程序,以清晰的分期还款方案确保协议的可执行性,以加速到期条款构筑长期履约的安全底线,以合同终止条款实现合作关系的彻底了断——使一起合伙合同纠纷在未经诉讼的情况下即获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确认,充分彰显了律师在商事纠纷多元化解中“以非诉机制实现诉讼效果”的创新实践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