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纠纷案|大丰张露琪律师抓住程序漏洞,为劳动者挽回损失
一、案件简介
本案案号为(20XX)苏XX民初XX号,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由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江苏瀛鑫(大丰)律师事务所张露琪律师接受原告劳动者L某委托全权代理人处理本案。
原告L某于20XX年X月X日入职江苏XX公司,岗位为实验室操作员,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约定转正后薪资XX元,工作包含白班与12小时夜班,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形。20XX年X月X日,公司以L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与公司协商赔偿、补发加班费无果,先申请劳动仲裁,因不同意仲裁委受理转而向法院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1.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公司自违法辞退之日起按XXX元/月支付工资;3.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延时加班工资XX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明确拒绝恢复劳动关系,原告当庭变更诉求,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元。
被告答辩主张:原告存在登高未系安全带、工作失误造成质量问题,属于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法;夜班属于值班不计算延时加班费,加班工资已按月发放,无需额外补偿。法院审理查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解除程序存在重大违法;同时核实原告全部加班、调休、工资发放明细,核算加班工资基数与欠付金额。
二、张露琪律师代理辩护核心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露琪律师全面梳理劳动关系完整证据,收集劳动合同、薪资确认单、微信入职沟通记录、加班排班记录、工资流水、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处警记录等全套材料,固定公司单方辞退、长期安排加班的客观事实。
庭审辩论阶段,张露琪律师抓住两大核心突破口:第一,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先通知工会,案涉公司未履行该法定程序,即便劳动者存在违规行为,解除行为依然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双倍赔偿金;第二,公司按月固定发放小额加班补贴,但计发基数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该薪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劳动者真实月均工资重新核算休息日加班工资,夜班值班不能完全免除休息日加班报酬。针对被告“夜班仅为值班、无需支付加班费”“解除合法无需赔偿”的抗辩意见,律师结合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相关规定逐条反驳,同步配合另一位代理人完成举证、质证、诉求变更全流程工作,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合法财产权益。
三、本案最终判决结果
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全面核查事实与证据,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江苏XX公司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原告L某休息日加班工资XX元;
被告于判决生效15日内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元;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全部由被告公司承担。
法院裁判要点:原告虽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行为,但公司解除前未通知工会,解除程序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工作日夜班属值班性质,不支持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夜班按50%折算加班时长,公司原有加班工资基数约定无效,依法重新核算补差。
四、张露琪律师代理工作专业价值
本案实现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额落地,代理价值突出。
其一,精准锁定用人单位解除程序违法关键漏洞,以此为核心论证违法解除赔偿金,成功为当事人争取XX元赔偿;
其二,细致梳理全部加班、工资流水,推翻公司无效加班基数约定,追回欠付加班工资XX元;
其三,灵活应对庭审变数,配合当事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放弃恢复劳动关系诉求转而主张赔偿金,贴合案件实际、降低维权落空风险;
其四,完整收集全链条用工证据,规范完成劳动争议案件举证、法律论证,厘清值班与加班法律边界,切实帮助普通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完整践行劳动维权法律服务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