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裁判年份 2017 年
代理律师:巩雪,辽宁XX
委托方:市政总包企业(被告)
案件详情
某岩土工程公司起诉市政总包单位,主张双方签订钢板桩打拔、设备租赁合同,完成数万金额施工项目,诉请总包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原告诉称合同加盖我方企业公章,签字人员为公司工作人员,总包单位应当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我方市政企业委托巩雪律师一审应诉。巩律师制定整套抗辩策略:第一,向法院提交公安公章备案、收缴证明,申请印章真伪司法鉴定;第二,整理总包与第三方管业公司的内部挂靠协议,证明案涉排水工程全部施工、结算事务均由挂靠企业独立负责;第三,梳理全部结算单据、收款凭证,证实原告全程仅与挂靠企业财务人员对账、收款,从未与我方总包单位发生资金往来;第四,庭审运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论证案涉合同签字人员不属于我方在职员工,虚假公章不产生合同约束力,实际交易相对人为第三方挂靠公司,我方无付款义务。经司法鉴定,案涉合同印章与企业公安备案公章并非同一枚印章,关键抗辩事实得到专业鉴定佐证。
案件结果
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与全套抗辩证据,认定原告实际与第三方挂靠管业公司建立设备租赁法律关系,我方总包企业并非合同相对人,无需承担任何工程款清偿责任。判决驳回原告针对我方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仅判令实际挂靠第三方支付剩余数万工程款及对应利息,我方企业成功剥离大额工程欠款债务风险。
律师价值
1. 精通建设工程挂靠、设备租赁类商事纠纷,清晰区分总包单位与实际施工方的债权债务边界;
2. 巧用公章司法鉴定作为核心抗辩突破口,从合同成立根源否定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
3. 系统整理挂靠协议、历年对账、资金收付凭证,形成闭环抗辩证据链;
4. 熟练运用合同相对性法律规则,完整论证我方无签约、无履约、无付款义务;
5. 长期为建筑、市政企业处理工程欠款应诉案件,帮助企业剥离无关挂靠债务。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工程挂靠引发设备、材料租赁欠款,总包单位被起诉;涉案合同公章存疑、签字人员非企业员工;需要区分总包与实际施工人的责任边界,建筑工程合同一审应诉均可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