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 京 0105 民初 XXXX 号
原告:某影业公司。
被告:某重庆影视传媒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黄仲彬律师。
原告某影业公司与被告XX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 9 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
一、双方签订的《独占专有授权许可协议》解除;
二、被告XX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某影业公司 3 万元,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1.5万元
附录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履行后,权利人、义务人应及时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告知履行结果。如未按期限履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义务人将面临迟延履行、财产查封、信用惩戒、联合限高、刑事追责等多重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