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甲五金公司向XX公司采购定制不锈钢楼梯踏步,双方签订书面购销合同,约定模具、试样各 1 套,备注采购满 15 套免收模具费。后续双方合意追加至 15 套踏步,甲公司分两笔合计支付货款 67000 元。生产过程中甲公司以产品存在砂孔、表面凹凸等外观瑕疵为由主张货物不合格,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款并赔付资金占用利息。XX公司委托王健律师应诉答辩。
二、办案经过
1. 梳理全部微信聊天、购销 / 采购合同、转账凭证,厘清三方沟通链条:乙公司仅为贸易中间商,实际生产由第三方加工厂完成;
2. 固定关键证据:原告提前知晓铸造产品存在微量沙眼属行业常态,加工厂多次告知产品只能达到该标准,原告未终止合作反而要求继续生产、追加支付 4 万元货款;
3. 庭审抗辩要点:案涉产品仅轻微外观瑕疵,不影响楼梯踏步使用功能,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标准;原告明知产品现状仍持续履行、追加付款,无权事后主张解除定制类买卖合同;货物尺寸、样式均由原告提供,外观瑕疵可后期打磨修复。
三、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王健律师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案涉质量瑕疵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四、办案心得
定制类买卖合同纠纷中,轻微外观瑕疵≠根本违约。若买方明知产品工艺局限、持续推进生产并追加付款,视为认可产品现状,无权单方解除合同。需完整留存沟通记录、样品确认凭证,区分功能性缺陷与可修复外观瑕疵。
五、适用场景
企业定制五金、金属构件、非标设备等定制产品买卖纠纷;买方以外观细微瑕疵起诉解除合同、退款索赔案件。
六、服务指引
1. 签订定制合同时明确质量验收标准、瑕疵处理方式;
2. 产品沟通全程留存聊天、图片、样品确认记录;
3. 发现轻微外观瑕疵及时书面固定意见,切勿一边提异议一边追加货款、要求继续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