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分房过户遇阻前房主拒绝配合,信之源律师代理原告成功维权,法院判决配合过户 北京房产纠纷律所推荐 北京XX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度某某(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刘XX之妻)
原告度某某与被告刘XX原系同一单位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的同事。2006年,单位进行房屋调整,将登记在被告名下的77号房屋分配与原告居住使用,被告另分配其他住房。2006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分调房交接协议》,约定被告将房屋交接给原告,自协议签字之日起原告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后原告向单位支付了购房款及办证费用,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但因原告与单位之间存在其他争议,导致77号房屋一直未能登记至原告名下。现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均不予配合,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被告辩称其已履行完毕协议义务,原告提交的协议公章有问题,且认为其对原告无配合过户义务。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单位内部调房引发的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为登记产权人,在《分调房交接协议》未明确约定过户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接受原告度某某委托后,XXX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梳理分析。律师团队首先厘清了本案的特殊历史背景——涉案房屋系单位内部调房所涉房屋,涉及单位分房政策、房改房性质以及原告与单位之间的历史争议等多重因素。此前,原告曾起诉单位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因属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被法院裁定驳回,故本案转而起诉前房主刘XX要求配合过户。
信之源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向法庭证明两点:第一,被告配合过户的义务虽未在协议中明确载明,但属于合同履行附随义务,被告作为登记产权人,应当配合完成产权转移登记;第二,原告与单位之间的历史争议已经解决,单位已出具书面证明对过户无异议,房屋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为此,律师团队指导原告收集并提交了关键证据:单位出具的《证明》明确载明77号房屋房款已交、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单位出具的《说明》详细载明了房屋分配经过及原告自2007年2月4日入住至今的事实;原告与被告的电话录音记录了被告以配合过户影响其名下房屋出售为由拒绝配合的内容。庭审中,信之源律师向法庭清晰陈述了被告不配合过户的真实原因——因2006年调房涉及三百户,当时若正常过户,被告名下不会多出一套房屋,但近二十年后配合过户可能影响其名下其他房屋的出售,被告以此为由索要高额报酬。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配合过户。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6年12月刘XX已履行完毕《分调房交接协议》项下交付义务,因度某某与单位之间的其他争议导致77号房屋未能及时登记至度某某名下。现单位作为房屋分配方对房屋过户无异议,房屋登记在刘XX名下,刘XX需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度某某名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刘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77号房屋过户登记至度某某名下;二、驳回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度某某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