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个别字迹存笔误,信之源律师代理被告成功捍卫遗嘱效力,法院认定合法有效,助委托人继承主要房产 北京遗产纠纷律所推荐,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郝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X(男)
被告:郝X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X(男)
被告兼郝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郝X之母)
被继承人郝XX与冯XX系夫妻,育有四子女。郝XX于2005年去世,冯XX于2024年去世。2010年12月18日,冯XX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将其名下7号房屋、丈夫郝XX名下4号房屋及全部银行存款交由四子郝XX继承。原告郝XX(三女)不认可遗嘱效力,主张冯XX不识字、立遗嘱时不具备行为能力、遗嘱存在字迹错误等理由,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其他继承人中,郝X与李XX曾另案起诉主张7号房屋系借名买房归其所有,已被生效判决驳回。各方就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因自书遗嘱效力争议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冯XX2010年12月18日所立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否合法有效。
接受被告郝XX委托后,XXX律师、冯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团队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突破口在于遗嘱真实性的司法鉴定——只要鉴定结论确认遗嘱系冯XX亲笔书写,原告关于“遗嘱伪造”“不识字”“无行为能力”等抗辩理由将全部不攻自破。
为此,陈律师积极推动遗嘱司法鉴定程序,指导被告配合提供冯XX生前的笔迹样本。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确定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确认:遗嘱正文第5行“冯XX”及落款“立遗嘱人签名人”处“冯XX”签名字迹为直接书写形成,与样本中“冯XX”签名系一人书写。
在证据层面,陈律师和冯律师同时重点关注了此前李XX起诉确认7号房屋归其所有的(20xx5)京xx6民初15x2号案件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已认定7号房屋系冯XX作为购房人购买并登记于其名下,驳回了李XX关于借名买房的主张。这一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有效封堵了其他继承人关于7号房屋权属的争议空间。
庭审中,陈律师、冯律师围绕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展开辩论,强调遗嘱由冯XX亲笔书写、有本人签名并按捺指印、注明了立遗嘱日期,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虽遗嘱中“冯X字偏旁存在笔误(二点水写成三点水),但并不影响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面对原告主张冯XX不识字、无行为能力的抗辩,律师明确指出原告未提交任何充分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XX2010年12月18日所立自书遗嘱全文由其亲笔书写,有本人签名并按捺指印,注明了立遗嘱日期。虽个别字迹存在笔误,但不影响对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已鉴定部分确系冯XX所写,综合遗嘱整体形式、内容及鉴定意见,认定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判决:一、7号房屋由郝XX继承所有;二、4号房屋由郝XX继承70%份额,郝XX、郝XX各继承10%,李XX、郝XX继承5%;三、银行存款由郝XX继承;四、丧抚金74220元扣除郝XX垫付丧葬费22026元后,剩余52194元由各近亲属平分,郝XX分别向郝XX、郝XX、郝x支付11884.7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