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专利遭侵权,XXX代理原告成功维权,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判赔10万元 XX京医疗纠纷律所推荐,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XX京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疗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盛某某(女)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医药公司是一家专业医疗器械生产商,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拥有专利号为ZLxxxx518.0、名称为“充压装置及其推送器”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7年1月24日申请,2021年9月17日公布,2025年1月21日授权公告。原告发现被告医疗公司未经许可,在阿xx巴国际站等平台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具有合法来源、销售额小等,两被告均提出抗辩。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接受原告医药公司委托后,XXX事务所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律师团队首先指导原告通过公证取证和可信时间戳取证等方式,对被告在阿xxx国际站平台的侵权销售行为进行了完整的证据固定,成功获取了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聊天记录、订单信息及实物样品,为后续侵权比对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技术比对环节,XXX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逐项分析,确定了以权利要求1-3、5、8-11及12-14作为主张保护的范围。庭审中,面对被告关于“竖直腔与水平腔不XX”“锁定滑块与按压滑块上端未抵接”等抗辩,贾楠楠律师申请法院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切割勘验。切割结果显示:支架被切开后竖直腔与水平腔处于XX状态;锁定滑块与按压滑块上端虽部分存在塑料格挡,但仍有部分区域抵接,而专利权利要求并未限定抵接的具体方式和程度。这一现场勘验结果有力驳斥了被告的全部抗辩。
在合法来源抗辩应对上,贾楠楠律师敏锐指出被告提交的采购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仅有产品外观图片无法看出内部结构,无法证明所采购产品即为被诉侵权产品;且采购单价63.5元与销售单价68元过于接近,不符合商业常理;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无法追溯生产来源。同时,贾楠楠律师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规定,成功主张被告盛XX作为唯一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现场切割勘验,被诉侵权产品竖直腔与水平腔处于XX状态,锁定滑块与按压滑块上端存在部分抵接,属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述“抵接”情形,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5、8-11、12-14一一对应,构成相同侵权。被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被诉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无法确定来源,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判决:一、被告医疗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二、被告医疗公司赔偿原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被告盛XX作为唯一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