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遭三家保险公司接连拒赔,XXX助家属获赔150万元 北京保险拒赔律所推荐,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推荐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
原告:王XX(女,死者之妻)
原告:张XX(男,,死者之子)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X,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雇主)
被告:张XX(男,雇主)
被告:崔XX(男,雇主)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XX,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负责人:黄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某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被告:某保险公司长治市XX公司
负责人:赵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某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续某某,总经理
2024年9月17日,张XX受雇于陈XX、张XX、崔XX从事松塔采摘作业时,从树上坠落身亡。雇主通过第三人xx兴公司为张XX在三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额50万元,合计150万元。事故发生后,三家保险公司分别以“变动批单系伪造”“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承保区域仅限山西省内”等理由拒赔。三原告作为张XX的法定继承人,将雇主及三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150万元及雇主补足赔偿款。
办案经过
本案系一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以及雇主是否应承担补足赔偿责任。
接受三原告委托后,XXX事务所袁律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律师团队首先厘清了本案的三层法律关系:死者与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雇主通过第三人为死者投保的保险合同关系、以及雇主与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关系。袁腾飞律师敏锐地意识到,本案的关键在于逐一击破三家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而突破口恰恰在于《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
针对山西省分公司的“保单系伪造”抗辩,袁律师从证据形式要件入手,指出变动批单上有保险合同编号、业务凭证及保险公司印章,符合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同成立并有效;保险公司若主张伪造应自行报案,但自案件成诉以来始终未报案,其抗辩不成立。
针对临汾分公司的“高处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免责条款抗辩,袁腾飞律师精准援引《保险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指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临汾分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送达保险条款并履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针对长治支公司的“承保区域仅限山西省内”免责条款抗辩,袁腾飞律师指出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知晓被保险人为松子采摘人员、工作地点在山西省外,仍出具保单,应视为对保险内容的认可;且保险公司同样未能证明已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三位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全面支持。
案件结果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西省分公司主张变动批单系伪造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变动批单符合合同形式要件,保险合同成立有效;临汾分公司、长治支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送达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一、山西省分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二、临汾分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三、长治支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元;四、驳回原告对雇主的诉讼请求(因保险理赔已达150万元,超过协议约定的130万元,雇主无需补足)。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三家保险公司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