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德州某基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19年6月
3. 代理律师:刘月刚 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被告人
二、案件详情
2014年9月,我方被告经案外人介绍,购入网络黄金取得传销平台会员身份,后续该平台于2015年11月平移升级为网络小黄金平台,归属某某创新科技联盟相关企业运营。该平台以“免费消费”为宣传噱头,要求参与者购买固定金额全球兑购物券,配套获赠等额网络小黄金作为入会门槛,整体架构设置多层级会员体系,以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计酬标准,参与者可通过平台操作提现获利。
我方被告加入后持续发展下线,经司法核查,其发展注册会员账户共计1343个,发展人员累计超30人,内部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经司法鉴定统计,当事人直接吸收传销资金62万元,下线人员累计吸收资金204万元,全案涉案传销资金合计266万元,当事人通过平台提现获利163万余元。
2017年6月3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我方被告,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案件侦查阶段,当事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2019年4月1日,检察机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当事人涉案金额巨大、发展人员及层级达标,属于犯罪情节严重情形,提请法院依法定罪量刑。
三、我方辩护诉讼请求
结合全案证据与当事人客观情节,辩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完整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1. 当事人具备自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归案后完整、如实供述全部传销参与、发展下线、资金往来等犯罪事实,全程无隐瞒、翻供行为,符合自首认定标准,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 当事人在整体传销犯罪链条中属于从犯地位。案涉传销平台运营、规则制定、资金统筹均由上游核心人员主导,当事人仅为中层参与者,未参与平台设立、制度搭建,对整个传销组织的管控力弱,仅被动跟随体系发展下线,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 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当事人此前无刑事、行政违法记录,本次系受他人诱导误入传销体系,并非主动策划、发起传销项目,人身危险性较低。
4. 当事人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庭审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彻底,愿意全额承担罚金,具备多项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5. 当事人身体状况较差,结合社区社会调查评估结果,对其适用缓刑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请求法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四、案件判决结果
1. 主刑及附加刑:被告人我方被告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已当庭足额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涉案财物处置:当事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由办案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3. 核心裁判要点采纳:法院完整采纳辩护人全部核心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属于共同犯罪从犯,同时考量初犯、自愿认罪、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综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评估,确认适用缓刑无再犯罪风险,最终宣告缓刑。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情节严重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公诉机关依据司法解释,以涉案资金超200万元、发展人员层级及人数达标,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严重,法定量刑区间本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辩护压力极大。
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全卷数百份书证、银行流水、司法鉴定报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逐一核对涉案资金流向、下线人员层级数量、当事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实际作用。办案过程中重点固定自首关键证据,调取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确认当事人系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同步梳理全案传销组织架构,区分顶层组织者与中层参与者,论证当事人从犯地位。
同时主动对接当事人,释X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的法律后果,协助当事人筹措款项主动退赃、预缴罚金,同步申请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为缓刑适用夯实事实基础。庭审中围绕自首、从犯、初犯、认罪悔罪、社会危害性低五大辩护要点完整举证、充分说理,逐一回应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全部辩护观点均被法庭采信。
本案最终将原本五年以上量刑区间大幅降格至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实际收监服刑,最大限度降低本案刑事处罚对当事人人身、生活造成的负面影响,实现罪刑相适应的辩护目标。
六、律师价值
本案涉案金额高,属情节严重传销案件,基准刑期五年以上。律师精准锁定自首、从犯两大法定减轻情节,梳理资金、层级证据区分当事人次要作用,指导当事人退赃预缴罚金,同步推动社会调查评估。庭审完整论证缓刑适用条件,全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获缓刑,避免实刑羁押,充分实现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效果,维护当事人合法人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