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19年9月
3. 代理律师:刘月刚,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
4. 代理身份:被告人
二、案件详情
我方当事人原系德州市某县交通局运管所公职人员,2014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利用自身交通运输执法工作职权以及岗位形成的人脉便利,为超载违章货车车主、司机提供便利,协助车辆规避路政查处,以此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领车费”。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多种渠道收取,累计受贿金额374750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开支。
监察机关接到线索后,于2019年3月26日对我方当事人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5月6日刑事拘留,5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法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4月24日,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涉案赃款374750元至纪检监察机关,赃款后续移交检察机关保管。
本案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我方当事人构成受贿罪,涉案金额属“数额巨大”,依据司法解释,对应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无从轻减轻情节,当事人将面临实刑羁押,公职身份、个人征信、家庭生活均会遭受重大打击。案件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全案有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完整证据链佐证犯罪事实。
三、我方辩护诉讼请求
辩护人全程跟进留置、审查起诉、一审庭审全流程,核对全部卷宗证据,多次会见当事人梳理从轻量刑情节,庭审中提交完整辩护意见,核心诉求如下:
1. 被告人构成坦白。当事人到案后不仅如实交代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还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受贿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2. 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全部涉案赃款,彻底挽回国家财产损失,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自愿足额缴纳罚金,具备多重酌定从宽情节。
3. 被告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日常工作表现良好,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较小。
4. 当事人存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虽相关线索未能立案侦查,但可作为酌情从轻情节予以考量。
5. 当事人为家庭主要经济与精神支柱,家中父母年迈、子女尚未成年,家庭依赖其照料。
6. 综合全部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社区矫正评估可行性,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适用缓刑,避免实刑关押。
四、案件判决结果
1. 定罪量刑:我方当事人犯受贿罪,涉案金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 涉案财物处置:当事人全额退缴的受贿赃款374750元依法没收,由检察机关上缴国库。
3. 辩护意见采信情况:法庭完整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观点,认可坦白、全额退赃、认罪悔罪、初犯、检举线索、家庭困难等从轻情节;经社区矫正机构评估,确认对其适用缓刑无社会危害性,最终宣告缓刑。
4. 程序说明:本案为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庭审程序合法完整,被告人当庭认罪,无上诉。
五、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涉案受贿金额37万余元,达到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基准刑期三年以上,公职人员涉贿案件司法实践中实刑比例较高,辩护难度突出。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对接监察、检察办案单位,指导当事人第一时间全额退缴全部赃款,锁定全额退赃核心从轻情节;细致梳理讯问笔录,区分已掌握事实与主动交代事实,夯实坦白法定从轻依据。
同时收集当事人日常工作表现、家庭成员情况证明材料,提交检举线索相关记录,提前对接社区矫正部门沟通评估事宜。庭审阶段围绕法定减轻、酌定从轻情节逐一举证说理,全面论证当事人犯罪情节较轻、再犯罪风险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在数额巨大的量刑区间内最低档量刑并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收监执行,最大程度降低刑事处罚对其个人、家庭造成的冲击,实现职务犯罪案件辩护最优结果。
六、律师价值
本案受贿37万余元属数额巨大,法定刑期三年以上。律师固定坦白、全额退赃核心从轻情节,提交家庭、日常表现材料,推动社区矫正评估落地。庭审完整论证缓刑适用条件,全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当事人获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免于实刑羁押,有效降低职务犯罪带来的多重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