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1. 办案机关:德州某人民检察院
2. 不起诉出具时间:2023年3月
3. 代理律师:刘月刚,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4. 代理身份:犯罪嫌疑人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近年高发的出售、出借银行卡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我方当事人案发时为在校学生,社会阅历浅、法律认知不足。2022年3月,我方当事人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大概率用于网络诈骗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仍将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交付他人使用,从中收取报酬3000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核查,涉案三张银行卡流水总额100万余元,其中流入涉诈骗资金40万余元,已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立案标准。2022年4月,我方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办理取保候审。侦查阶段,我方当事人主动全额上缴3000元违法所得,额外出资1万元赔偿本案被害人王X,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2023年3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我方当事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方当事人将被法院定罪,留下终身刑事案底,直接影响学籍、毕业、考公、参军、就业等人生发展路径,对在校学生而言影响极其深远。
三、我方诉讼请求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完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在校学生我方当事人,结合其学生身份、涉案情节、退赔谅解等事实,梳理全部从宽情节,向检察机关提交专业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核心诉求如下:
1. 当事人系在校学生,涉事时社会经验匮乏,法律意识淡薄,并非主动参与网络犯罪,主观恶性显著小于专门倒卖两卡牟利人员,再犯风险极低。
2. 当事人归案后自始至终如实供述出借银行卡、获利金额、交易全过程,供述稳定无反复,认罪悔罪态度彻底,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 当事人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过往无任何行政、刑事违法记录,一贯遵守校规校纪,本次涉案系一时糊涂。
4. 当事人主动全额退缴3000元违法所得,额外另行出资1万元赔偿受害群众,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有效弥补被害人财产损失,化解社会矛盾。
5. 综合全案,当事人虽实施帮信行为,但整体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予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我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向法院提起公诉,保护在校学生学业与未来发展。
四、案件处理结果
1. 程序处理:检察机关全面采纳辩护人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我方当事人行为已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综合赔偿谅解、全额退赃、坦白认罪认罚、在校学生初犯、主观恶性小等多重情节,确认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终止于审查起诉阶段,不再移交法院审判。
2. 涉案财物处置:当事人已全额退缴的3000元违法所得由办案机关依法处置,赔偿被害人的1万元款项交由被害人自行保管。
3. 核心利好后果: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留存,不会留下案底,学籍、升学、就业、政审均不受本次事件影响,彻底消除定罪带来的长期负面后果。
4. 办案流程合规: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履行权利告知、讯问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全部法定程序,不起诉文书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五、案件总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当前严打类电信网络关联犯罪,涉案银行卡流水百万、涉诈资金40万余元,在司法实践中多数同类案件会起诉至法院定罪量刑,在校学生一旦被定罪,人生发展将遭受不可逆打击,本案辩护压力极大。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卷宗流水、被害人笔录、扣押材料,锁定当事人主动退赃、额外赔偿获谅解两大关键酌定从轻情节;多次会见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稳定认罪悔罪态度,固定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
辩护人重点围绕当事人在校学生特殊身份展开论证,区分学生误入犯罪与职业“两卡”贩子的主观恶性差异,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书面不起诉意见,多次当面沟通案情,结合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宽缓化处理的司法政策,阐述对其不起诉的社会价值与法律依据。
经多轮沟通补充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完全认可我方全部辩护观点,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案件止步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无需经历庭审、不被定罪,保住学籍与清白无犯罪记录,实现涉两卡类刑事案件辩护最优效果,最大限度维护青年学生的前途权益。
六、律师价值
本案银行卡流水百万、涉诈资金40余万元,属于典型帮信案件,起诉将留存案底影响学生升学就业。律师固定全额退赃、赔偿谅解、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结合在校学生身份论证主观恶性小,多次与检方沟通提交不起诉意见。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犯罪记录,彻底规避定罪带来的人生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