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中山市辖区人民法院原告:陈XX(购房者,化名)
被告:本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
承办律师: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 冯XX
结案时间:2023 年 11 月
二、案情简介
2020 年 10 月,陈XX倾尽多年积蓄,计划购置一套自住房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 157 万元。签约当日交付 5 万元购房定金,后续支付 42 万元首付款,另缴纳 6 万元购房团购优惠费,同时垫付 850 元相关手续费用。合同明确约定,开发商必须在网签备案前解除房屋抵押,并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前完成交房。可陈XX多次主动催促网签流程,开发商始终一拖再拖。他自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后才得知,这套房源长期处于抵押状态,期间还两次被法院查封,根本不具备正常交易条件,直至 2021 年 7 月抵押才解除,早已超出履约期限。
陈XX多次协商退房退款均被开发商拒绝,对方不断推诿责任。满心委屈、维权无门的陈XX,最终委托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全部款项,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广东明岑律师事务所冯福添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案线索,预判开发商庭审会抛出三项抗辩理由,提前搭建完整、闭环的证据链从容应对。庭审上,开发商首先辩称网签延迟是陈XX未及时提交贷款材料。律师当庭提交双方长达一年多的微信聊天记录,清晰记录直至 2021 年 11 月,开发商都未启动网签流程,陈XX全程积极配合,直接推翻该说法。针对开发商 “销售误勾选抵押选项,房屋无抵押” 的说辞,律师当庭提交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官方档案,书面材料完整记载房屋长期抵押、两次查封的客观事实,官方登记效力无可辩驳。针对 6 万元团购费与开发商无关的争议,律师核对转账流水、财务收款台账,证实团购费与首付款由开发商同一财务人员统一收取,团购活动属于开发商销售手段,该笔费用属于购房成本。
庭审后半段,开发商又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冯福添律师结合抵押查封时间线逐条辩驳:房源权利瑕疵在疫情发生前就已存在,疫情并非违约根源,不能作为免责依据。完整证据搭配清晰法理逻辑,法庭充分采信我方全部代理意见。
四、案件判决结果及法理解析
法院综合全部证据与庭审辩论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解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负有提前解押、按期办理网签的核心合同义务,房屋长期抵押、查封导致购房居住的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根本违约,陈XX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
全额返还原告全部已付资金判令开发商一次性返还首付款 42 万元、团购费 6 万元、垫付手续费 850 元。团购费依附购房交易产生,开发商单方违约致使交易终止,购房者享受购房优惠的目的落空,开发商理应全额退还。
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合计 10 万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除去原告已支付的 5 万元本金,开发商额外赔付 5 万元违约赔偿金。
驳回开发商全部抗辩主张房屋无法网签、产权存在瑕疵均为开发商单方责任,疫情不构成本案违约行为的免责事由,开发商各项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法院不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