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拖欠工资一直是劳动纠纷最多的情形,经营困难往往也是公司不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的惯用借口,虽然该借口普遍存在被广泛使用,但实际并不合法,已经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即便公司以行业变动、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长期拖欠薪资,该理由也不具备法律免责效力,公司长期欠付薪资已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全额追回欠薪。
一、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孙X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固定书面劳动合同。
然而自2024年9月起,公司以“公司受行业政策调整、投资方违约等因素影响,自2024年起出现生产经营及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开始拖欠孙X工资。
2025年6月20日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时,公司累计欠薪金额达二十万元。孙X多次催讨无果后,遂找到吴中律师团队律师,委托代理进行维权。
二、律师观点
接受孙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第一时间收集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沟通催薪聊天记录等全套证据。本案争议焦点表面上是欠薪事实的认定,实质上是用人单位能否以经营困难为由免除工资支付义务。围绕这一核心问题,团队代理律师认为:
第一,工资支付义务具有法定强制性,不容用人单位单方豁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该义务系用人单位的基本法定义务,并不因经营状况的变化而自动免除。经营困难固然是公司可能面临的现实处境,但法律并未将其设定为工资支付义务的消灭事由。公司即便陷入困境,仍应依法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确有困难的,可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薪酬、依法申请破产清算等法定路径予以应对,而非单方停止支付。
退一步而言,即便该等事由客观存在,亦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当预见并承担的商业风险范畴,将经营风险转嫁由劳动者承担,既缺乏法律依据,亦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从权利救济的实效性看,劳动者的生存权、财产权应当得到优先保护。工资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来源,关乎其生存与发展权益。在用人单位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生存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天平理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倾斜。
三、案件结果
经过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审理,均认为行业政策变化、投资方违约等经营困难事由不是公司缓发工资的合法事由,支持员工全部诉讼主张。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固定完整欠薪证据,精准引用法条驳斥公司经营困难免责的抗辩逻辑,全程跟进仲裁、诉讼流程,切实帮助劳动者全额追回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
在此提醒大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作为拖欠工资的合法理由,遭遇欠薪不要私下妥协,及时留存薪资、沟通记录委托专业律师维权;公司若存在资金压力,应与员工友好协商达成书面协议,不可单方无故停发工资。若您正遭遇欠薪、克扣劳动报酬等劳动纠纷,可随时咨询吴中律师团队获取专业法律帮助。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