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在建筑公司承包的工程项目从事装修劳务,作业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构成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无果,员工提起人身损害侵权诉讼。法院结合员工与建筑公司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比例,判令建筑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2024年,胡XX受北京某建筑公司雇佣,在项目工地从事装修工作,按日计酬。作业过程中因脚手架垫砖不稳发生摔伤,造成胡XX鼻骨、鼻中隔、颈椎骨折,经司法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同时鉴定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
公司垫付了医疗费、护工费等合计5万余元,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后续双方针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无法达成一致,胡XX向法院起诉。
二、律师观点
接受胡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劳务工作沟通记录、就诊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情况说明等证据,围绕劳务关系认定、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已垫付费用如何抵扣赔偿款核心争议制定诉讼代理方案。
一、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公司与员工成立劳务关系,公司负有现场安全管理、设备保障、安全提示的法定义务
建筑公司直接安排员工施工、按天发放劳务报酬,双方成立劳务关系。公司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监督、设备管理、安全教育义务,不能将搭建脚手架的全部风险转嫁给员工,因现场安全管理疏漏造成人身损害,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二、人身损害赔偿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以司法鉴定意见作为重要依据,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按照鉴定给出的三期、伤残等级结合法定标准核算 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法院摇号选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为准;残疾赔偿金参照受诉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参照同行业工资标准,护理费、营养费结合鉴定的期限和司法实践标准核算,鉴定费由公司按责任比例分担。
三、用工单位前期已经垫付的医疗费、护工费等款项,在最终判决赔偿金额中应当予以扣减;团体商业保险理赔不能免除雇主的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已经垫付的各项费用,法院在计算最终应付赔偿款时直接予以扣除;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理赔是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不能以此免除对员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如下判决:扣除公司垫付的医药费等金额后,公司应向员工支付包括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在内的各项损失。
在此提醒员工,给公司提供劳务受伤,即便没有劳动关系,接受劳务的公司依然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务工者本人也要做好自我防护,自身存在过失会减轻对方赔偿;司法鉴定的伤残等级、三期期限是人身损害赔偿重要依据;雇主购买的商业意外险,不能替代雇主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