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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门店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公司注销后起诉股东一审胜诉,追回四万余元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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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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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此案件最大难点是用工分公司、总公司全部注销,仲裁程序无法继续推进。相蓓婷律师全面调取全套工商登记、注销清算档案,梳理企业主体架构,依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规则,依法应当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将股东列为一审被告,打通劳动者维权路径,解决主体灭失无法索赔的核心障碍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当事人入职餐饮分公司担任门店店长,用工全程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由公司股东以微信、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后期餐饮分公司、总公司先后完成注销,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因主体注销仲裁委终止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委托相蓓婷律师向法院起诉唯一清算股东,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律师完整梳理用工流水、门店系统截图、工商注销档案、股东清算信息,论证股东无法证明个人与公司财产独立,应当全额承接公司全部劳动赔偿责任,法院全部支持合法诉求,判令股东个人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二、案件结果

1. 判令股东十日内向当事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564元;

2. 判令股东支付经济补偿金13322元;

3. 判令股东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836元;

4. 三项款项合计45722元,全部由公司唯一股东个人承担;

5. 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股东承担,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三、律师价值(相蓓婷律师代理店长劳动诉讼,企业注销锁定股东担责,全额追回二倍工资、补偿金、年假工资)

1. 突破企业注销维权难点,精准锁定唯一股东为最终赔偿责任人

案件最大难点是用工分公司、总公司全部注销,仲裁程序无法继续推进。相蓓婷律师全面调取全套工商登记、注销清算档案,梳理企业主体架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为一人独资企业,股东系唯一清算责任人。依据公司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规则,股东无法举证个人财产与公司相互独立,依法应当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直接将股东列为一审被告,打通劳动者维权路径,解决主体灭失无法索赔的核心障碍。

2. 完整搭建劳动关系证据链,证明股东转账属于公司用工报酬

对方抗辩转账为股东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相蓓婷律师多方调取佐证材料:门店运营后台员工信息截图,明确当事人系公司门店在册店长;结合门店经营许可登记主体为案涉餐饮分公司,股东仅为门店实际管理人;整理长达一年多连续工资转账记录,按月固定薪资发放规律,完整证实转账系公司用工工资、并非个人劳务报酬,夯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全部事实基础。

3. 精准核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严格适用仲裁时效规则

律师梳理完整入职时间、首次用工次月起算二倍工资区间,按月归集对应工资金额,结合法院认定月均工资标准分段核算合法二倍工资差额,剔除超出时效部分,计算结果被法庭完整采纳;同时清晰阐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法律依据,说明单位超过一年未订立书面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

4. 依据未缴社保事实,完整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全程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事人以此为由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相蓓婷律师整理书面解除通知送达记录、社保无参保记录,结合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精确核算两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向法庭释明未依法参保劳动者可单方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该项诉求得到判决支持。

5. 规范核算未休带薪年假工资,区分法定计算标准

律师调取当事人完整在职时长,核算法定带薪年假天数,以月均工资折算单日薪资,按照法定两倍标准计算未休年假报酬,区分当事人诉请金额与法院核定合法区间,提交完整在职周期佐证材料,法庭依法支持合规年假工资款项。

6. 前置处理仲裁受阻程序问题,规划完整诉讼维权路径

仲裁阶段因企业注销直接终止审理,相蓓婷律师第一时间调整维权方案,不再以注销企业为被告,直接变更诉讼主体为独资股东,重新整理全套工商注销证据、用工证据向法院立案,规避仲裁不予受理带来的维权停滞,全程统筹仲裁、诉讼两套程序材料,一次性完成立案举证工作。

7. 分层梳理全套书证,形成工商+用工+薪资三重闭环证据

证据分为三大板块:一是工商注销、一人股东、分公司主体档案,用于锁定股东赔偿责任;二是门店后台员工截图、门店经营资质,证明用工主体为餐饮公司;三是长期微信、银行工资转账流水、解除通知,证明薪资标准、未参保离职事由,各组证据相互印证,即便企业已注销,依然完整支撑全部三项劳动诉求。

8. 总结餐饮公司注销后向股东追责标准化办案模板

同类案件处置流程:调取分公司、总公司工商注销及股东信息;固定长期工资转账、门店用工系统记录;依据未签合同、未缴社保分别主张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适用一人公司财产混同规则起诉唯一股东,适用于餐饮、小型服务企业注销,劳动者无法向公司索赔的劳动纠纷案件。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如您遇到以下情形,可第一时间联系相蓓婷律师:

1. 入职餐饮门店,单位全程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

2. 用工分公司、总公司全部注销,仲裁不予受理无法维权;

3. 企业为一人独资公司,唯一股东负责发放全部工资;

4. 在职店长、门店管理人员,有长期微信/银行薪资转账记录;

5. 同时主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相蓓婷律师擅长企业注销类劳动维权案件,精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连带追责法律规则,完整调取工商注销、薪资流水、门店用工证据,即便用人单位已注销,仍可起诉股东个人追回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年假工资等全部劳动赔偿。


  • 2026-05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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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蓓婷律师,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专业素养,在法律实务领域表现出色。 一、执业资质与荣誉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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