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6月13日
代理身份:原告
承办律师:谢涛
所属律所: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原告长期采购机制砂用于经营,2021年与已故自然人张X达成砂石买卖合意,约定砂石单价80元/吨,原告订购总量15000吨,预付全额货款XXX元。双方口头达成XX,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货款经由张X配偶即本案第一被告个人账户收取。
XX履行过程中,卖方仅向原告交付机制砂13671.08吨后便停止供货。后原告另行提供制砂原料交由对方抵扣货款,但该部分抵扣约定无完整书面佐证,对方亦未兑现额外供货承诺。2021年11月,实际经营人张X突发疾病离世,砂场设备被房东另行出租,供货彻底中断,原告预付货款出现大额缺口,多次与张X配偶、父母协商退款均被拒绝。
庭审中各被告分别提出抗辩:第一被告辩称仅负责起居照料,未参与砂场经营,收款只是借用账户;张X父母则主张未继承儿子任何遗产,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本所律师全面收集银行转账流水、微信对账聊天记录、砂场出入库单据、记账账本、设备购置凭证等全部证据,完整固定被告夫妻共同经营砂场、货款由配偶账户收取、女方参与货物收发、购置经营设备等关键事实。案件审理阶段,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追加死者父母为共同被告,厘清夫妻共同债务、遗产继承人清偿两大法律关系,完整支撑我方全部诉讼主张。
三、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案涉砂石买卖合同,由第一被告向原告退还未供货对应的货款110918.56元;
2. 判令死者父母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前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共同承担。
四、案件结果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结合我方完整证据链条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明确遗产继承人法定清偿义务,作出判决:
1. 原告与卖方之间的砂石买卖合同于起诉状送达当日(2022年3月11日)依法解除;
2. 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货款106313元;
3. 死者父母在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对上述106313元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4. 驳回原告其余诉讼主张;
5.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21元,由原告承担325元,三被告共同承担剩余费用。
本案核心诉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继承人连带清偿全部获得法院支持,原告预付货款损失通过生效判决得到司法保障,后续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死者遗产实现回款。
五、案件总结
本案存在多重诉讼难点:双方无书面买卖合同、实际经营人诉讼前意外去世、被告互相推诿责任、夫妻共同经营事实举证难度高、遗产继承清偿责任需要单独追加被告予以厘清。
接受委托后,律师第一时间整合银行回款记录、日常对账微信记录、砂场出入库台账、经营设备购买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被告配偶实际参与砂场货物收发、使用自有账户收取大额货款、出资购置经营设备,法院据此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突破被告“仅借账户未经营”的抗辩。
程序层面,律师依法申请追加死者父母作为共同被告,清晰向法庭释X《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限度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当事人增设回款保障主体。
针对原告原料抵扣货款的诉求,因配套证据不足,律师提前向当事人释X诉讼风险,法院据实不予支持该部分主张,裁判金额与证据可支撑范围完全匹配。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判令夫妻一方全额退款、父母在遗产范围内连带担责,最大程度挽回原告预付货款损失,一次性解决无书面合同、债务人死亡双重商事纠纷难题。
六、律师价值
在无书面合同、债务人死亡的复杂情形下,归集转账、对账、经营全套证据,成功认定夫妻共同经营债务;依法追加遗产继承人为被告,厘清继承人连带清偿规则。法院判决退还绝大部分未供货货款,为当事人锁定双重还款责任主体,大幅降低货款无法追回的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