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年1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X通过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及朋友介绍等方式,先后结识乐XX、董XX、黄XX、朱XX、裴XX、陈XX、卢XX等多名被害人。李X虚构自身具备帮助上述被害人子女办理择校入学的能力,并利用王XX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与各被害人签订服务合同。随后,李X采取通过王XX、罗X壬账户过账的方式,分别骗取乐XX23万余元、董XX7万余元、黄XX18万元、朱XX16万元、裴XX10万元、陈XX10万元、卢XX5万元,共计90万元。
案发前,李X退还裴XX3万余元、朱XX3万余元、陈XX3万元、卢XX3万余元,共计13万余元;王XX代李X退还裴XX1万余元。李X实际骗得75万余元。2025年12月19日,李X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王XX代李X退赔裴XX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李X的行为定性、犯罪数额的认定以及量刑情节的适用。公诉机关某检察院指控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辩护人谢涛律师对罪名定性无异议,但重点围绕量刑情节展开辩护。其核心辩护意见包括:一是李X在案发前已主动退还部分被害人钱款,实际诈骗数额应依法予以扣减;二是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构成自首;三是李X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仍有他人代为退赔部分款项,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请求法庭综合考量上述法定及酌定从轻、从宽情节,对李X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量刑,法院认定李X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谢涛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9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X退赔71万余元,按比例发还乐XX23万余元、董XX7万余元、黄XX18万元、裴XX1万余元、陈XX7万元、朱XX12万余元、卢XX1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