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2年11月1日
代理身份: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承办律师:谢涛
所属律所: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砂石预付货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原审阶段,我方当事人向自然人采购机制砂并全额预付货款,卖方仅交付部分砂石后停止供货,且实际经营人在交易过程中病逝。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已故卖方与其配偶共同经营砂场,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卖方配偶退还未供货对应货款,卖方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完整支持我方核心诉求。
原审被告(卖方配偶)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核心抗辩理由有两点:第一,主张已故经营人与案外人存在合伙关系,一审遗漏合伙人作为诉讼主体,案件事实未查清;第二,自身仅照料配偶生活,未参与砂场实际经营,收款仅为借用账户,不应承担夫妻共同还款责任,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我方全部起诉请求。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另行提交新证据,试图佐证合伙经营主张,以此推卸全部还款责任。我方作为被上诉人代理律师,针对上诉人全部上诉观点逐一质证、答辩,结合一审完整证据链条,驳斥其合伙经营的不实主张,巩固夫妻共同经营、共同负债的核心事实。
三、我方二审答辩核心意见
1. 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故经营人与案外人存在合法合伙关系,无书面合伙协议、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等客观凭证支撑,该上诉事实无证据佐证,法院不应采信;
2. 一审已查实上诉人个人账户全额收取大额货款、本人参与砂场货物收发、以自身名义购置经营设备,足以认定其深度参与砂场经营,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债务,上诉人理应承担还款义务;
3. 本案买卖合同相对方为已故经营人与上诉人,合伙事宜与案涉买卖交易无关联,不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被告情形,一审审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
4. 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生效判决,二审诉讼费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四、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并全面核查全案事实,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不予采信,认可我方全部答辩观点,作出终审判决:
1.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一审全部判决内容;
2.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2元全部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3.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上诉人需按照一审判决退还货款,其上诉抗辩理由未得到司法支持。
本案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我方要求返还货款、继承人连带清偿的诉求全部固定为终局生效裁判,当事人债权具备完整强制执行效力,无需另行启动诉讼程序。
五、案件总结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集中在夫妻共同经营认定、是否遗漏合伙被告两大关键问题,上诉人试图以案外人合伙为由剥离自身还款责任,是商事欠款纠纷中典型的债务规避抗辩思路。
接受二审委托后,我方律师先对上诉人新提交证据开展针对性质证,指出该证据缺乏合伙核心要件佐证,无法证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关系,直接击破其上诉事实基础;再结合一审留存的银行流水、出入库单据、设备购置记录、对账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重申上诉人收款、管货、购置经营设备等实质性参与经营行为,清晰论证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构成。
庭审中围绕《民法典》夫妻共同经营、合伙认定相关法条分层说理,明确即便存在案外人往来,也不影响本案买卖双方的债务承担主体,不存在漏列被告的程序瑕疵。两级法院先后采纳我方全部代理逻辑,二审终审维持原判,彻底杜绝上诉人通过上诉拖延、逃避债务的可能,一次性锁定双重还款责任主体,为当事人货款回款提供双重司法保障。
六、律师价值
二审阶段针对上诉人合伙免责主张专项质证,否定其新证据证明效力,巩固夫妻共同经营事实与一审裁判逻辑。精准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驳斥全部上诉理由,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对方全部免责诉求,全额锁定货款返还债权,彻底阻断债务人上诉拖延回款路径,完整保全当事人商事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