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永、陈某某,云南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王XX,系原告父亲。
- 基础事实王XX因抚养费纠纷不服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就 2020 年 4 月至子女成年期间抚养费给付金额、支付方式存在争议。
办案经过
- 二审法院采用独任审理方式处理本案。
- 李朝永律师作为上诉人代理人参与二审,配合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组织双方协商沟通,平衡双方诉求,促成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调解结果
- 上诉人共计支付抚养费 30000 元,已付 15000 元,剩余 15000 元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
- 若上诉人逾期付款,调解协议失效,按一审原审判决履行;
- 一审诉讼费 100 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 100 元由上诉人承担;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签收后生效。
裁判理由
双方在二审法院主持下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适用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抚养费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审调解相关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