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杨XX于 2022 年入职某煤炭运销公司,担任井下电工。在职期间,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单方扣款并责令待岗、未安排带薪年休假等情形。杨XX委托李朝永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被迫解除、退还违法扣款、补发克扣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补缴在职期间社保。公司抗辩杨XX履职失职致企业被行政处罚,扣款合法;欠薪系政府强制停工的不可抗力所致;杨XX属主动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开开庭审理。李朝永律师作为申请人代理人出庭,提交工资流水、社保参保证明、工作沟通记录、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针对公司的不可抗力免责、失职扣款、主动离职等抗辩逐一质证反驳,论证公司欠薪、未缴社保等违法事实成立,劳动者有权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同时依法核算未休年休假工资的合理金额。
案件结果
(一)裁决结果
- 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6 年 3 月 3 日解除;
-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3793.64 元;
- 驳回申请人要求退还违法扣款、补发克扣工资、补缴社会保险等其余仲裁请求。
(二)裁决理由
- 公司存在迟延发放工资、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违法情形,符合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故确认劳动关系于解除通知送达日解除,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杨XX履职存在一定失职造成公司被行政处罚,公司依规扣款 1000 元未超出法定限额,合法有效,对退还扣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 杨XX未举证证明 2026 年 1 月工资被克扣的事实,且 2 月工资已实际发放,补发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 政府强制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休假时长已超法定年休假标准,对应期间未休年假工资不予支持,其余时段折算支持 6 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 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该项请求不予处理。
(三)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