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贷转贷类民间借贷诉讼:张琪律师区分有效与无效债权,依法为当事人追回本金、利息及维权开支 镇江民间借贷纠纷律师 2026镇江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系夫妻被告 XX、XX 的亲属,第三被告 XX 为借款人一方长辈。夫妻二人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多笔转账合计交付 54 万元,其中 30 万元资金来源于原告银行贷款,剩余 24 万元为自有资金。借款人后期未能按期还本付息,2023 年双方结算,将欠付利息 2 万元计入本金,出具总额 56 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 1%、三年还清,违约需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第三被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原告委托张琪律师及实习律师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共同偿还全部本金、利息并承担维权开支;三被告共同委托法律工作者应诉,抗辩案涉资金存在银行转贷情形,借款合同整体无效、担保责任一并消灭,且起诉时还款期限未届满,原告无权主张债权。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张琪律师完整提交借条、银行及微信转账凭证、保全保函、律师费发票、聊天录音等全套证据,清晰区分两部分出借资金来源,论证自有资金对应的借贷约定合法有效,利息转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说明起诉后借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借条约定的维权费用应当由违约方承担。被告方提交聊天、通话记录佐证 30 万元资金系银行贷款转贷,主张全部借贷关系无效。法庭结合双方银行流水核查资金流向,确认 30 万元款项与原告同期银行放款高度对应,区分认定两笔资金效力;针对担保责任,结合主合同部分无效的过错划分保证人责任比例。
案件结果
法院作出分段处理判决:1. 30 万元银行转贷部分借贷约定无效,夫妻借款人返还本金,按年利率 3.65% 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担保人对此债务承担三分之一一般保证责任;2. 26 万元合法借款(自有本金 + 结算利息)有效,夫妻借款人按年利率 12% 支付利息,全额承担原告保函费 1000 元、律师费 5000 元,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完整一般保证责任;驳回原告其余诉求,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夫妻借款人承担。裁判理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约定无效,仅支持法定资金占用损失;自有资金结算后计入利息出具借条未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约定有效;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主合同部分无效,按各方过错划分保证人对应责任范围,借条明确违约方承担维权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