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标题:装修施工致人身亡,别墅被判房屋贬值赔偿,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础信息
1. 裁判法院: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裁判时间:2024 年
3. 委托方:别墅业主(原告 A)
4. 代理律师: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三、案件详情
原告 A 购置总价三百余万元独栋别墅,与某自然人独资商贸公司签订门窗、阳光房承揽安装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全套负责门窗供货、运输、现场吊装安装。合同履行期间,该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吊装作业转包给无施工资质个人,施工人员在别墅室内吊装设备时意外身亡。
事故发生后,案涉房屋成为民俗认知中的 “凶宅”,房屋市场价值大幅缩水,出租、出售均无人愿意接手,原告遭受重大财产损失。原告与该公司、唯一股东被告 B 协商赔偿房屋贬值损失、精神损害补偿未果,委托张俊杰律师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
律师办案核心工作:
(1)固定承揽合同、付款记录、事故生效判决书,证明被告公司擅自转包、选任无资质施工方,存在重大合同违约;
(2)结合本地房产交易民俗、房屋市场交易惯例,论证室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会直接造成房屋交易贬值,违约行为与财产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适用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规则: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装修款,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结合房屋总购置价格、市场贬值客观情况,提出明确房屋贬值损失诉讼请求,完整阐述损失计算依据;
(5)被告公司、股东经法院公告送达拒不出庭应诉,律师当庭提交全部完整书证,请求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全部诉求。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代理意见:判令被告商贸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贬值损失,按房屋购置总价 10% 标准认定赔偿金额;判令公司唯一股东被告 B 对全部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精神损害抚慰金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全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同类装修事故案件中,多数业主不知可主张房屋贬值损失,亦不清楚一人公司股东需要连带担责;若未专业论证民俗对房产价值的影响、未提交完整付款混同证据,极易仅获少量赔偿甚至诉求全部驳回。本案经律师完整举证说理,法院支持大额贬值赔偿,同时锁定股东个人财产作为执行保障。
五、律师价值
1. 合同违约精准定性:清晰认定装修公司违法转包、选任无资质人员构成根本违约;
2. 民俗财产损失法律论证,突破传统财产损失认定范围,成功争取房屋贬值赔偿;
3. 公司法专业适用,调取股东收款证据,刺破一人公司法人面纱,追加股东连带清偿;
4. 被告失联公告开庭案件完整证据筹备,缺席审理依然完整支撑原告诉求;
5. 诉讼费用合理分配,判令违约方全额承担案件相关费用,减少委托人支出。
六、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装修、施工人员在自有房屋内意外伤亡,房屋贬值想索赔;
2. 与自然人独资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无力赔偿,想追究股东个人责任;
3. 承揽方私自转包工程、无资质施工引发财产损失;
4. 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出售、出租受阻,产生价值减损;
5. 商家失联、拒不出庭,需要公告起诉维权。
服务指引
房屋装修施工发生人身事故导致房产贬值,装修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委托张俊杰律师代理合同纠纷,主张房屋贬值损失,依法追究公司及股东连带赔偿责任,全方位挽回房产贬值经济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