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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因修路丧失使用功能,二审改判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承办律师:李芝茂 委托人(上诉人 / 原审原告):车XX 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江XX(场地转租出租人) 审理流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场地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用途:苗木堆放、货车装卸转运 (二)租赁及纠纷背景 场地流转关系:案涉场地原始权利人出租给江XX,江XX整体转租给我方委托人车XX,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租期 10 年,总租金 2 万元,约定:如遇国家政策性占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租人退还剩余租金;场地硬化设施补偿归实际使用人。 合同目的:车XX经营苗木生意,租赁场地核心需求是可供大型货车直接进场装卸树苗。 纠纷起因:2020 年国道拓宽改造,场地与主干道之间开挖隔离沟渠,大型货车无法直达场地,车辆进出通行功能完全丧失,苗木经营使用目的落空。车XX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江XX告知场地无法使用、交还场地,并多次协商退还剩余租金未果,诉至一审法院。 (三)一审审理情况与判决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协议、退还剩余租金 1万余元、补偿场地硬化支出 4800 元。 被告一审抗辩:修路仅局部影响通行,场地仍可使用;原告后期在场地种树、另行租地属于单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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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合同法》合同解除规则分层说理,清晰计算实际承租时长与剩余应付租金,在原告自愿调低主张金额的前提下,促成法院全额支持租金返还诉求,实现一审败诉后二审全盘反转。

案件详情

场地因修路丧失使用功能,二审改判解除租赁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承办律师:李芝茂

委托人(上诉人 / 原审原告):车XX

   对方当事人(被上诉人 / 原审被告):江XX(场地转租出租人)

   审理流程: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 →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场地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用途:苗木堆放、货车装卸转运

(二)租赁及纠纷背景

   场地流转关系:案涉场地原始权利人出租给江XX,江XX整体转租给我方委托人车XX,双方签订场地租赁协议,租期 10 年,总租金 2 万元,约定:如遇国家政策性占地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出租人退还剩余租金;场地硬化设施补偿归实际使用人。

   合同目的:车XX经营苗木生意,租赁场地核心需求是可供大型货车直接进场装卸树苗。

   纠纷起因:2020 年国道拓宽改造,场地与主干道之间开挖隔离沟渠,大型货车无法直达场地,车辆进出通行功能完全丧失,苗木经营使用目的落空。车XX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向江XX告知场地无法使用、交还场地,并多次协商退还剩余租金未果,诉至一审法院。

(三)一审审理情况与判决结果

   原告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协议、退还剩余租金 1万余元、补偿场地硬化支出 4800 元。

   被告一审抗辩:修路仅局部影响通行,场地仍可使用;原告后期在场地种树、另行租地属于单方违约,租金不予退还。

   一审裁判观点:认定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场地因征地丧失使用条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情形,判决全部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四)李芝茂律师二审代理核心工作

一审败诉后,委托人委托李芝茂律师提起上诉,律师制定完整举证与庭审方案:

   1.补充全新客观证据

   提交修路前后场地对比照片、委托人同期其他场地租赁合同,直观证明沟渠修建后货车无法直达,原有通行条件完全灭失。

   2.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常年合作苗木送货司机、苗木合作商两名证人出庭,证实案涉场地原有大型货车直达装卸条件,2020 年修路后货车无法进入,自此不再往该场地运送苗木,场地丧失核心使用功能。

  3. 梳理完整微信沟通记录

   整理 2020 4 月双方完整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在沟渠完工当日已明确告知被告场地无法使用、主动交还场地,履行合同解除通知义务。

  4. 申请法院现场实地查勘

   向二审法院书面申请现场勘验,法官实地核实场地现状:场地与公路被沟渠隔断,仅远处小路可抵达,无法满足大型货车通行需求,印证证人与照片证明内容。

   5.精准适用合同约定与合同法规定

   围绕合同 “政策性占地致协议不能履行可解除、退还剩余租金” 条款说理,区分 “场地边缘零星种树” 和 “苗木货车装卸核心经营需求”,驳斥被告 “原告仍在使用场地” 的抗辩逻辑。

(五)二审改判最终结果

荆门中院采纳李芝茂律师全部核心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作出终审改判:

   1.确认双方《场地租赁协议》于 2020 4 24 日(原告通知交还场地当日)解除;

   2.判令被告江XX十日内退还剩余租金 15660 元(原告主动调低主张金额);

   3.驳回场地硬化费 4800 元诉求(无合同依据);

   一、二审诉讼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总结

   案件核心难点:一审以原告举证不足全盘驳回诉求,被告抗辩仅局部修路、场地仍具备使用价值,混淆 “场地存在” 与 “满足租赁核心经营用途” 两个概念;双方对合同解除条件、场地实际使用状态存在巨大分歧,无书面征地文件,举证难度极高。

   核心争议焦点:国道拓宽开挖沟渠是否构成合同约定 “政策性占地致协议无法履行”;原告提前告知场地不能使用是否产生合同解除效力;剩余租金应当如何核算返还。

   胜诉关键:代理律师通过照片、两名证人证言、完整微信聊天记录、法院现场勘验四重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场地丧失货车通行的核心租赁用途;结合书面解除通知记录,论证合同已于通知当日合法解除,推翻一审事实认定。

   案件价值:明确场地租赁合同解除裁判标准 —— 租赁场地核心使用功能因市政工程永久灭失,即便无书面征地征收文件,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出租人应当按实际租赁期限退还剩余租金。

三、律师价值

1. 多层次搭建完整证据链,补足一审举证短板

一审证据单薄导致败诉,二审律师同步提交影像书证、两名关键证人出庭、完整微信沟通记录,同步申请法官实地查勘,多维度还原场地通行被彻底阻断的客观事实,彻底击破被告 “场地仍可使用” 的抗辩说辞。

2. 精准区分租赁核心用途,厘清事实认定逻辑

紧扣委托人租赁场地的核心目的 —— 大型货车装卸苗木,向法庭说明场地边缘零星种树不代表用于苗木转运经营,区分场地闲置、次要利用与合同根本目的,说服法院认定合同履行基础已经灭失。

3. 固定合同解除通知证据,明确解除时间节点

完整提取原告告知场地作废、交还场地的微信原始记录,论证原告已按法律规定履行解除通知义务,法院直接认定通知当日即为合同解除时间,为租金分段核算、退还提供核心时间依据。

4. 申请法院现场勘验,借助公权力固定客观事实

预判书面证据存在局限性,主动向二审合议庭申请实地现场查勘,法官实地查看沟渠隔断通行现状,以法院勘验笔录补强我方证据效力,大幅提升法庭采信度,直接纠正一审片面事实认定。

5. 精准适用合同条款与法律,完成改判逻辑闭环

围绕租赁合同约定解除条款、《合同法》合同解除规则分层说理,清晰计算实际承租时长与剩余应付租金,在原告自愿调低主张金额的前提下,促成法院全额支持租金返还诉求,实现一审败诉后二审全盘反转。

6. 合理处分当事人权利,简化裁判核算流程

结合双方实际租赁起止时间,建议委托人主动下调剩余租金主张金额,减少法庭核算争议,快速推动法院作出明确、可执行的租金返还判项,缩短当事人回款周期。

7. 合理划分诉讼成本,减轻委托人维权负担

庭审结合双方过错、合同解除责任向法庭提出诉讼费分担意见,最终一、二审绝大部分诉讼费均由违约出租人承担,降低委托人维权经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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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芝茂律师,现执业于湖北定盘星律师事务所,办理和参与处理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刑事及行政案件;熟悉常见案件的处理流程和注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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