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标题:国企抵债房产破产确权纠纷|二审推翻一审不利观点,确认事业单位完整房屋产权
二、基础信息
1. 裁判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裁判时间:2025 年
3. 委托方:省属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上诉人)
4. 代理律师:张俊杰,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三、案件详情
某国有水产开发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多年前因欠付省属事业单位大额借款,签订书面抵债协议,将市区多层办公楼抵偿欠款,协议签订后房屋、房产证全部交付我方当事人,我方单位实际占用、改造使用房屋近二十年,并在省级机关事务国资系统完成资产入账登记。
破产管理人提起一审诉讼,主张抵债协议未经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转让无效,要求收回房产纳入破产财产,一审法院部分采纳管理人观点,驳回我方完整确权诉求。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俊杰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律师二审核心代理工作:
1. 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资部门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不直接导致房屋抵债合同无效;
2. 调取省级渔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套档案文件,二十余年多份财政拨款、房屋改造请示批复,证明主管单位全程知晓并认可房产抵债移交;
3. 提交国有资产系统登记截图、年度资产报表,房屋早已纳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完成财务入账,产权归属已行政确认;
4. 梳理二十年实际占有、使用、修缮证据,房屋一直由我方用作实验、办公场所,破产企业多年未主张权利;
5. 论证破产企业早已无实际房产管控权利,若收回将造成省级公益科研单位办公场所灭失,损害公共事业利益,完整提交二审代理词、证据补充材料。
四、案件结果
辽宁省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错误认定,确认案涉整栋办公楼产权归我方省属事业单位所有,驳回破产管理人全部收回房产诉讼请求,房屋无需纳入破产清算财产。
同类国有资产抵债房产案件,一审常以未审批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律师调取省级机关完整档案、区分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二审彻底改判,保住单位长期办公科研房产,避免国有公益资产流失。
五、律师价值
1. 民法典合同效力精准适用,厘清国资审批法律定性,击破对方合同无效核心主张;
2. 跨机关档案调取取证,搜集二十余年行政批复、财务凭证形成完整权属证据链;
3. 兼顾公共利益说理,向高院阐述事业单位科研办公刚需,强化裁判价值导向;
4. 一二审连贯诉讼思路,针对一审漏洞专项补充证据、法律意见;
5. 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纠纷专项经验,熟悉国资管理、破产双重法律规则。
六、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国企、事业单位抵债、划转房产遭遇破产确权诉讼;
2. 国有资产转让无国资委审批,对方主张合同无效收回房产;
3.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登记方进入破产程序主张收回;
4. 机关、科研、学校等公益单位不动产权属争议;
5. 不动产二十年长期占有引发所有权确认纠纷。
服务指引
国有事业单位、国企面临房产确权、破产收回纠纷,可委托张俊杰律师代理一二审诉讼,调取行政档案、区分国资法律规定,保住单位固定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