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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抵债房产破产确权纠纷|二审推翻一审不利观点,确认事业单位完整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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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错误认定,确认案涉整栋办公楼产权归我方省属事业单位所有,驳回破产管理人全部收回房产诉讼请求,房屋无需纳入破产清算财产。

案件详情

一、案例标题:国企抵债房产破产确权纠纷|二审推翻一审不利观点,确认事业单位完整房屋产权

二、基础信息

1. 裁判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裁判时间:2025 年

3. 委托方:省属农业科研事业单位(上诉人)

4. 代理律师:张俊杰,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

三、案件详情

某国有水产开发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企业多年前因欠付省属事业单位大额借款,签订书面抵债协议,将市区多层办公楼抵偿欠款,协议签订后房屋、房产证全部交付我方当事人,我方单位实际占用、改造使用房屋近二十年,并在省级机关事务国资系统完成资产入账登记。

破产管理人提起一审诉讼,主张抵债协议未经省国资委审批、国有资产转让无效,要求收回房产纳入破产财产,一审法院部分采纳管理人观点,驳回我方完整确权诉求。事业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张俊杰律师提起二审上诉。

律师二审核心代理工作:

1. 区分管理性强制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国资部门审批属于行政管理规范,不直接导致房屋抵债合同无效;

2. 调取省级渔业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套档案文件,二十余年多份财政拨款、房屋改造请示批复,证明主管单位全程知晓并认可房产抵债移交;

3. 提交国有资产系统登记截图、年度资产报表,房屋早已纳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完成财务入账,产权归属已行政确认;

4. 梳理二十年实际占有、使用、修缮证据,房屋一直由我方用作实验、办公场所,破产企业多年未主张权利;

5. 论证破产企业早已无实际房产管控权利,若收回将造成省级公益科研单位办公场所灭失,损害公共事业利益,完整提交二审代理词、证据补充材料。

四、案件结果

辽宁省高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错误认定,确认案涉整栋办公楼产权归我方省属事业单位所有,驳回破产管理人全部收回房产诉讼请求,房屋无需纳入破产清算财产。

同类国有资产抵债房产案件,一审常以未审批认定合同无效;本案律师调取省级机关完整档案、区分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则,二审彻底改判,保住单位长期办公科研房产,避免国有公益资产流失。

五、律师价值

1. 民法典合同效力精准适用,厘清国资审批法律定性,击破对方合同无效核心主张;

2. 跨机关档案调取取证,搜集二十余年行政批复、财务凭证形成完整权属证据链;

3. 兼顾公共利益说理,向高院阐述事业单位科研办公刚需,强化裁判价值导向;

4. 一二审连贯诉讼思路,针对一审漏洞专项补充证据、法律意见;

5. 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纠纷专项经验,熟悉国资管理、破产双重法律规则。

六、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1. 国企、事业单位抵债、划转房产遭遇破产确权诉讼;

2. 国有资产转让无国资委审批,对方主张合同无效收回房产;

3. 房屋实际占有使用多年,登记方进入破产程序主张收回;

4. 机关、科研、学校等公益单位不动产权属争议;

5. 不动产二十年长期占有引发所有权确认纠纷。

服务指引

       国有事业单位、国企面临房产确权、破产收回纠纷,可委托张俊杰律师代理一二审诉讼,调取行政档案、区分国资法律规定,保住单位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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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俊杰律师,辽宁云展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律师,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赢得了业界与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先后荣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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