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石料买卖合同解除、全额返还预付款胜诉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承办律师:李芝茂
委托人(原告/石料采购方)
被告(石料生产销售企业)
审理法院:宜都市人民法院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原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应诉
(二)案件基础事实
原告与石料公司达成口头石料采购约定,约定单价、送货地点,原告当日向企业对公账户预付全部部分货款。后续双方因货物验收产生分歧,商家收回石料,全程未向原告交付任何货物。原告多次要求商家退还预付货款,商家以备货产生损失、双方曾协商仅退部分款项为由拒绝全额退款,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李芝茂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全额返还预付款,并要求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三)被告庭审抗辩意见
双方属于买卖关系而非借贷,不应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单方面终止交易造成企业备货损失,仅同意返还部分货款。
(四)李芝茂律师一审代理核心工作
固定转账凭证与口头交易完整事实
提交银行对公转账流水、双方沟通记录,证明原告已足额支付预付款,被告自始至终未完成货物交付,合同未实际履行完毕。
主张解除买卖合同并全额退款
当庭陈述双方均当庭同意解除口头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合同解除、返还财产规则,合同解除后商家无货可供,必须全额返还全部预付货款。
驳斥商家备货损失抗辩
被告仅口头主张存在经营损失,未提交任何备货、仓储、物流损失证据,依据举证规则,其抗辩理由无事实支撑,法院不予采信。
区分本金与利息诉讼风险
完整主张预付款本金,同时如实向法庭说明:双方口头合同未约定交货期限、逾期退款违约金,利息诉求缺少书面约定佐证,提前向委托人释X该部分诉讼风险。
合理划分案件诉讼费用
主张合同无法履行责任在被告,诉讼费应由双方合理分摊。
(五)一审判决结果
确认解除原、被告之间石料口头买卖合同;
判令石料公司限期全额返还原告预付货款;
驳回资金占用利息相关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逾期未返还货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案件总结
案件核心难点:仅存在口头买卖合同,无书面供货协议;商家以备货损失为由要求扣减部分预付款,资金占用利息缺少合同依据。
核心争议焦点:未交货情形下预付款是否应当全额返还;买方单方终止交易是否需要赔偿商家损失;无书面约定能否主张资金占用利息。
胜诉关键:银行对公转账凭证作为核心债权证据,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商家无证据证实实际损失,法院全额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实现委托人核心回款诉求。
案件示范XX:仅口头达成买卖合同、买方预付货款,商家未交付货物,合同解除后应全额退还预付款;商家主张交易损失需提供完整证据佐证,仅有口头陈述不能成立;无书面逾期付款约定,资金占用利息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三、律师价值
1.依托转账凭证夯实债权基础
仅有口头协议无书面合同,以对公银行转账流水为核心证据,直接证明付款事实,弥补书面合同缺失的举证短板。
2.精准适用合同解除法律规则
抓住双方当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关键点,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主张未履行合同应全额返还预付款,核心诉求完整得到法院支持。
3.有效击破商家损失抗辩
清晰分配举证责任,商家无法提交任何损失凭证,其要求少退货款的抗辩完全不被法院采纳,保障委托人全额拿回预付款。
4.提前预判诉讼风险,如实告知当事人
提前说明无书面违约条款时利息难以支持,办案重心聚焦追回本金,不夸大诉讼预期,客观专业。
5.合理分摊诉讼成本
法院判决案件受理费双方均分,减轻委托人维权开支负担。
6.口头建材供货预付款纠纷标准化办案模板
针对砂石、石料口头买卖、预付货款未交货退款案件,形成转账证据调取、合同解除说理、对方损失抗辩应对全套代理流程,同类建材购销纠纷可直接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