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务工职业病前置确认劳动关系二审维持胜诉案例
一、案件详情
(一)基础案件信息
承办律师:李芝茂
委托人(被上诉人/劳动者)
上诉人(煤矿实际投资人)
原审被告:煤矿开办村委会、煤矿原法定代表人
审理法院: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案由:劳动争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纠纷)
案件背景:劳动者井下管理岗位长期接触粉尘,体检查出肺部病变,需先确认劳动关系才能开展职业病诊断;煤矿未签劳动合同、后续被违规注销,一审确认部分时段劳动关系,实际投资人不服提起上诉。
(二)案件基础事实
劳动者入职村级集体煤矿担任井下安全管理负责人,长期接触粉尘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体检查出肺部纤维钙化病灶,向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煤矿方拒不配合出具用工证明,煤矿后被他人伪造材料注销。劳动者提起仲裁被不予受理,诉至一审法院,法院依据安监存档煤矿整改资料,确认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煤矿实际投资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劳动者入职、离职时间认定错误,且诉求已超一年仲裁时效,早年肺部病灶并非在本矿形成,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诉请。委托人委托李芝茂律师参与二审应诉。
(三)上诉人上诉核心理由
一审认定入职、离职时间错误,实际用工周期更短;
自劳动者离职当日起算仲裁时效,起诉已超一年法定期间;
劳动者早年在其他煤矿已出现肺部问题,现有病灶与案涉煤矿无关。
(四)李芝茂律师二审代理核心工作
调取安监官方存档书证,锁定完整用工时段
二审当庭提交安监部门留存煤矿安全整改报告、带班工作计划,文件均载明劳动者为管理负责人,最早记录2017年3月、最晚2018年1月,直接印证一审查明用工周期属实,驳斥上诉人时间异议。
补充调解中心信访登记新证据,证实仲裁时效中断
二审新提交劳动调解中心来访登记表,证明劳动者体检发现肺部问题后,当月即向行政部门投诉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办理职业病鉴定,依法产生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起算,申请仲裁未超一年期限。
区分确认劳动关系与职业病因果关系两个独立程序
当庭说明:本案仅审理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肺部病灶形成原因属于后续职业病鉴定范畴,不能在确认之诉中作为抗辩理由,上诉人该主张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审查。
厘清煤矿注销后的诉讼主体资格
说明煤矿系村委会开办集体企业,未清算即注销,开办单位可作为案件当事人,上诉人单方债务承诺不能对抗劳动者合法维权权利。
完整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司法解释,法理支撑维权期限
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向合议庭阐述向行政部门投诉维权构成时效中断,完整论证本案未过仲裁时效,二审全部采纳该代理观点。
(五)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全部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自行承担;
生效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煤矿2017年3月至2018年1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凭文书办理职业病诊断。
二、案件总结
案件核心难点:用人单位已注销,无书面劳动合同;二审对方从用工时间、仲裁时效两大核心角度全面上诉抗辩;职业病因果问题被对方拿来混淆本案审理范围。
核心争议焦点:安监存档材料能否认定用工起止时间;劳动者向调解中心投诉是否构成仲裁时效中断;确认劳动关系案件能否以既往肺部病史进行抗辩。
胜诉关键:律师一审、二审分层调取安监官方用工档案、信访维权登记两套关键书证,精准适用仲裁时效中断法律规定,清晰区分劳动关系确认与职业病鉴定两个独立程序,二审维持原判,当事人拿到职业病诊断必备法律文书。
案件示范XX:安监部门留存企业安全管理文件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核心证据;劳动者向基层劳动调解组织投诉维权,仲裁时效发生中断;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不审理职业病致病因果,该争议留待职业病诊断程序处理。
三、律师价值
1.调取第三方官方书证,弥补无劳动合同短板
不依赖用人单位内部材料,从安监监管单位调取备案整改文件,客观性、证明力极强,一、二审均作为定案核心依据。
2.二审补充时效中断关键新证据,彻底击破时效抗辩
主动调取劳动调解中心信访登记记录,形成时效中断完整证据链,直接推翻上诉人超时效的核心上诉理由。
3.精准拆分法律程序,规避病史混淆抗辩
清晰区分劳动关系确认、职业病鉴定两个独立案件范围,阻止对方以早年肺部病史干扰本案审理。
4.熟练运用仲裁时效相关法律法规,说理被合议庭采纳
完整引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仲裁办案规则关于时效中断条款,法理逻辑完整支撑我方诉求。
5.打通职业病维权前置关键环节
一、二审全程胜诉,生效判决书是向疾控中心申请职业病诊断的法定必备材料,为后续工伤认定、工伤赔偿奠定基础。
6.委托人无二审诉讼成本
二审全部诉讼费由上诉方承担,委托人无需承担上诉维权开支。
7.煤矿粉尘职业病前置确认劳动关系二审应诉模板
针对工矿企业注销、无书面合同、对方以时效上诉类确认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形成安监档案调取、维权投诉证据固定、时效中断说理、程序区分全套标准化代理流程,同类尘肺病工人维权二审案件可直接复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