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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雯吉律师代理刘X、罗X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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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土地经营权纠纷中,“未付租金”常被作为解除合同的借口,律师需重点审查“未付”的原因——是债务人恶意拖欠,还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本案中,通过村民证言、协商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人无代收人”,是关键突破口。此外,需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转包的规定,避免被“未备案即无效”的误区误导。

案件详情

蒋雯吉律师代理刘X、罗X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型:合同事务

代理身份:蒋雯吉律师代理被告刘X、罗X及第三人伍XX、韦某某

代理结果:胜诉(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请求,支持租金支付)

案件主要内容

2007年1月23日,融安县某大塘屯(以下简称“大塘屯”)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刘X、罗X签订《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以下简称“《1.23合同》”),约定将地名“前进”“腊二”“大洞”“党山”的3850亩集体林地发包给刘X、罗X承包经营,承包期25年(2007年1月1日至2031年12月31日),承包金每亩每年16元,每5年支付一次。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刘X、罗X)有独立经营的方式,包括转租、合伙经营等。”

合同签订后,刘X、罗X依约支付了第一期租金。2012年12月3日,刘X、罗X将案涉林地及林木转让给广西国有某林场(以下简称“某林场”),双方签订《林木林地转让合同书》,约定XXX承接《1.23合同》中乙方的权利义务,并支付第二期租金。2019年11月12日,某林场又将案涉林地林木转包给伍XX、韦某某,伍XX、韦某某依约取得了林地经营权。

2021年,大塘屯以“刘X、罗X未支付第三期租金(2017-2022年)”“转包未备案”为由,向融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1.23合同》,并要求刘X、罗X支付拖欠租金200960元及利息50240元。刘X、罗X及第三人伍XX、韦某某委托蒋雯吉律师应诉。

争议焦点

合同效力:《1.23合同》及后续的转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未备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违约责任:刘X、罗X及某都林场未支付第三期租金是否构成违约;

解除权行使:大塘屯是否有权以未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

律师作用

蒋雯吉律师从“合同履行正当性”和“合同稳定性”两方面构建防御体系:

合同效力论证:提交《1.23合同》《12.3合同》《11.12合同》及租金支付凭证,证明承包及转包行为均符合合同约定。针对“转包未备案”的主张,律师指出,《1.23合同》未约定转包需备案,且现行法律未规定林地转包合同需备案才生效,备案仅为管理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未付租金抗辩:提供大塘屯林地租金协商纪要、现场图片、证人证言(时任屯长及村民),证明第三期租金到期时,大塘屯未选举屯长、屯委员,无指定代收人,XXX多次尝试支付租金均被拒收,不构成违约。律师特别强调,大塘屯因内部治理问题(未选出负责人)导致无法接收租金,责任不在承包方。

解除权否定:依据《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指出大塘屯在明知无法接收租金的情况下,仍以“未付租金”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违背市场交易安全,不应支持。同时,提交伍XX、韦某某对林地的实际经营证据(造林记录、抚育合同等),证明合同一直在正常履行,无解除必要。

律师核心价值

蒋雯吉律师通过“证据链闭环”证明未付租金的非违约性,打破大塘屯“以未付租金为由解除合同”的诉讼策略。她明确“转包备案非强制性规定”,维护林XX转关系的稳定性,避免因集体内部治理问题导致合同被随意解除,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请求,仅支持租金支付。

办案心得

土地经营权纠纷中,“未付租金”常被作为解除合同的借口,律师需重点审查“未付”的原因——是债务人恶意拖欠,还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本案中,通过村民证言、协商记录等证据证明“债权人无代收人”,是关键突破口。此外,需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转包的规定,避免被“未备案即无效”的误区误导。对于集体土地合同,还应关注集体内部治理的实际情况,如屯长选举、村民代表签字等,这些都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和效力。

适用场景

适用于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涉及租金支付、合同解除、转包效力争议的案件,尤其适合集体土地因内部治理问题引发的履约纠纷。此类案件中,律师需重点收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己方的履约诚意和行为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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