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系经原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持牌融资租赁公司,被告系自然人承租人。2023年8月21日,双方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配套的《购销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名下一辆大众宝来小型轿车(车架号LFV2A2152M********),转让价款82,000元,同时将该车回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36期,租金总额113,049.86元,被告按月支付租金;为确保租金债权实现,被告将案涉车辆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于2023年8月22日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购车款82,000元(GPS设备费3,280元由原告另行批量支付予设备供应商),被告在前期签署了《所有权转移及租赁物接收书》,确认占有改定式交付。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按约支付了前18期租金后,自第19期(2025年3月22日)起连续多期未再付款,经原告短信催收仍未履行。因被告已根本违约且下落不明,原告委托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请:①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未付剩余租金56,525元;②判令被告支付约定违约金8,200元(融资总额10%)及滞纳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逾期日起按年利率12%暂计至起诉日4,998.98元);③确认原告对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④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二、办案经过
接案后,团队针对"售后回租性质认定""加速到期租金核算""违约金与滞纳金并存主张""抵押权随融资租赁债权优先受偿"四大核心难点展开精细化诉讼准备:
第一,全面固化售后回租合法性的证据链条,防范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抗辩风险。 虽被告缺席未到庭,但法院仍需依职权审查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证明买卖合意)、《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含通用条款与主要条款(证明租金构成、起租日、加速到期条款)、《所有权转移及租赁物接收书》(证明占有改定交付及所有权转移时点)、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的82,000元付款电子凭证及宝付/银行回单、《车辆抵押合同》及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抵押已办理)、被告前18期正常还款的还款计划表与流水匹配记录。特别针对GPS设备费3,280元未同笔支付的问题,补充提交《付款通知书》(被告指示付予第三方供应商)及原告对该供应商的批量付款凭证,说明系按周期汇总支付,消除法庭对"融资总额与放款金额不一致"的疑问。
第二,精确核算加速到期租金金额,主动调整诉请避免被裁定驳回或发回。 原告诉状初稿按系统导出欠付金额56,525.18元主张,律师复核发现:租金总额113,049.86元减去被告已实际支付的前18期每期3,140.27元=56,525.00元,故在庭审中主动将第一项诉请修正为56,525元整,并向法庭说明计算依据附《租金抵扣明细表》,体现代理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严谨把控,获得法庭采信。
第三,合理主张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预判司法调减并作好说理准备。 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需支付融资总额10%的违约金(8,200元)及日0.65‰滞纳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及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阐明:原告作为融资租赁公司已在租金中包含了资金成本与合理利润,同时主张高额固定违约金加按日计收滞纳金存在被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的可能;但逾期付款必然造成原告资金占用损失,故恳请法院在公平原则下予以裁量,如认为两项并用过高,请求以支持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为妥——该表述既保留了合同权利主张,又契合法官自由裁量的通常尺度,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按年利率12%合并计算违约金与滞纳金"的意见。
第四,重点论证车辆抵押权与融资租赁加速到期债权一并主张的合法性。 针对售后回租模式下出租人是否享有抵押权人地位,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结合本案已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为承租人本人、担保范围为全部租金及违约金等事实,主张原告有权在承租人根本违约且经催告仍未支付剩余租金时,诉请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就抵押物优先受偿。就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的情形,律师提交法院专递邮寄退件凭证及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条款,完成缺席审理的程序合规性说明。
三、案件结果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车辆抵押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支付18期租金后未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主张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及相应违约责任。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剩余租金确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租金56,525元;
违约金与滞纳金(合并支持):以56,525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2日(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租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酌定将约定之违约金与滞纳金合并调整为该项资金占用损失,原告核心利益未受损);
车辆优先受偿权全额支持:若被告到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车牌号为川、车架号LFV2A2152M的轿车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543元,由被告负担1,361元,原告负担182元。
本案现已生效,委托人凭此判决可申请强制执行并启动车辆处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