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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万金融不良债权全额确权,破解个贷失联追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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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不良资产律师周梦婕,不良资产投资的核心在于“确权和变现”,专业律师不仅能帮您把“纸面债权”通过判决固定下来,更能精准预判司法尺度,提前扫除抵押优先权实现的程序障碍,让资产处置快人一步。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典型的金融不良资产二级市场收购后引发的追偿纠纷。委托人系不良资产投资人,于2026年4月从某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处,受让了一笔个人消费贷款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担保权利。该笔贷款原始授信额度为118,000元,借款期限为96个月,约定年化利率17.64%,逾期后在约定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对未付利息计收复利。为保障债权实现,借款人在签约次日即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某住宅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办理了最高债权额为118,000元的不动产登记(系第二顺位抵押)。
债权转让基准日前,借款人已出现实质性违约,累计拖欠本金103,367.32元、期内利息11,401.48元。尽管委托人依约向借款人预留地址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并取得签收记录,但借款人此后处于失联状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抵押物存在首封及前顺位抵押,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为确保后续能顺利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并启动资产处置,委托人聘请本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债权金额,并主张对抵押房产在最高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办案经过
接手案件后,团队针对“金融债权转让”及“缺席审理”的特殊性,制定了严密的诉讼策略:
首先是夯实债权转让的证据闭环。 金融个贷债权转让在司法实践中审查极严。团队系统梳理了全套基础信贷档案,包括《个人消费贷款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电子签章验证报告、不动产抵押权证、放款流水及详细的还款台账。重点突出了《债权转让合同》的合法有效性,以及债权转让通知已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成功送达的证据,确保法院认可委托人作为适格原告的主体身份。
其次是精准应对“非金机构计息上限”的司法裁量。 依据现行裁判口径,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债权后,通常无法直接沿用原合同约定的高额罚息复利标准。团队在起诉状中保留了按年利率24%为限的主张以预留裁量空间,但在庭审代理意见中主动释明:若法院认为受让人不宜完全适用原金融机构的高息政策,恳请依法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这种“有备而来”的务实态度,有效避免了因诉请过高导致被驳回或程序空转的风险,契合了法官的裁判预期。
最后是攻克送达障碍与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的认定难题。 本案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且法院专递因地址无人签收被退回。团队当庭出示了被告在《贷款合同》中亲笔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条款,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成功主张“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扫清了缺席判决的程序障碍。针对最高额抵押权随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团队紧扣《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之规定,结合抵押合同中关于“主债权转让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的明确约定,有力论证了即便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依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且需在判决中明确扣除前顺位抵押权的受偿份额。

三、案件结果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债权本息全额确认: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03,367.32元及期内利息11,401.48元,合计114,768.80元;
资金占用利息获支持:法院虽未支持按24%计收罚息复利,但认定被告逾期还款构成资金占用损失,判决以114,768.8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即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付利息,该结果与诉请预期高度吻合;
抵押权优先受偿权确立:确认原告有权就案涉抵押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债权后的余款范围内,以最高额118,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为后续资产处置奠定了法律基础;
诉讼费用分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2,403元,全部由被告负担。
本案现已生效,委托人已凭此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正式启动了对抵押物的评估拍卖程序。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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