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胜诉:总包上诉否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案情简介
总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风电220KV送出线路基础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期25日历天,分包方自行负责施工人员管理。劳动者2024年9月进场从事挖孔、浇筑作业,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同年10月在11号基坑施工坠落受伤。劳动者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分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追加总包为第三人后,裁决劳动者与总包2024.9-2024.10存在劳动关系。总包不服向基层法院起诉,主张双方仅为劳务分包关系,发放工资、垫付110050元医疗费仅为劳动监察要求的代付与人道救助,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确认无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总包提起上诉,上诉理由包含一审事实认定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三点,主张分包单位未完整退场、劳动者不受总包直接管理,不应认定劳动关系。
办案经过
代理劳动者律师全程参与一审、二审全部庭审质证、辩论环节。梳理完整施工时间线,区分分包施工范围与后期总包直接施工基坑,举证证实分包单位2024年10月撤出项目,10月24日后劳动者由总包工作人员直接安排工作、日常管理;提交工资发放凭证、医疗垫付记录,证明劳动报酬、救治费用均由总包直接支出;针对总包上诉提出的举证责任、劳务分包免责、劳务关系抗辩逐一反驳,结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三大劳动关系认定要件论证人身、经济从属关系成立;同时指出总包无法举证劳动者属于分包在册施工人员,应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二审中对分包方提交的无效证明进行质证固定关键事实。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核查全部证据,确认一审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无误,认定劳动者受总包直接管理、劳动报酬由总包发放,满足事实劳动关系法定构成要件;总包无法证实工资、医疗费属于代为支付,上诉理由不成立。终审判决驳回总包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确认双方2024年9月至10月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总包承担,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核心价值
一二审全程举证抗辩,厘清施工分界,终审保住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