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胜诉:个体工商户主张仅个人劳务,一审成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登记在册的个体运输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含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购置货车从事矿石运输业务。2025年4月劳动者入职担任货车司机,日常运输路线、出车时间、请假审批均由经营者通过微信安排,劳动报酬按月由经营者个人账户转账发放。2025年9月劳动者运输作业时车辆侧翻受伤。劳动者提起仲裁,请求确认自2025年4月起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支持劳动者诉求。个体经营主体不服仲裁结果起诉,主张仅为经营者个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招聘、发薪、车辆均归属经营者个人,劳动者不受经营主体规章制度约束,不具备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全程参与一审庭审。围绕个体工商户法律属性、劳动关系三从属性要件展开举证与辩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经营者经营行为等同于个体工商户行为,法律责任由经营主体承担;提交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保险投保材料、事故现场材料,证实劳动者长期受统一调度管理、按月领取固定报酬,运输工作属于经营主体核心业务;针对原告提出车辆登记、资金流转均为个人的抗辩,结合道路运输许可证资质信息、车队运营模式逐条反驳,论证生产资料、经营收益均归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体系,双方具备完整事实劳动关系构成要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个体工商户具备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经营者招聘、管理、发薪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接受统一管理、劳动属于经营业务组成,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判决确认双方2025年4月至2025年9月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个体经营主体承担。
律师核心价值
吃透个体工商户用工法律规则,完整举证三从属性,一审驳回企业劳务关系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