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法院、裁判时间
审理法院: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裁判时间:2026年6月
二、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
李某年满60周岁,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入职XX公司担任门卫,夜班期间在门卫室突发心源性猝死。其女儿李女士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伤决定书;XX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复议维持工伤认定结果。XX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死者已达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双方仅为劳务关系,且死亡系自身疾病,不应认定工伤。李女士委托张会玲律师作为第三人代理人出庭应诉。
案件核心争议
1. 超过法定退休、领取养老金的务工农民在岗突发疾病死亡,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
2. 门卫在岗期间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 “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
3. 用人单位主张不构成工伤,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4. 人社局工伤认定、县政府行政复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三、案件结果
前后对比
1. 诉讼阶段:用人单位全程否认工伤,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自身疾病死亡不属于工伤,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与复议决定,死者家属面临工伤待遇无法主张的风险。
2. 张会玲律师代理应诉后:法院全面采纳第三人方答辩意见,认定死者系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未能举证推翻工伤事实,人社局、复议机关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判决驳回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工伤认定结论依法维持。
四、律师价值
1. 精准引用最高法答复,厘清超龄务工工伤认定法律依据
律师重点援引最高法答复,明确进城务工农民即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在工作岗位因疾病死亡,同样适用工伤保险规则,直接击破原告 “退休领养老金不能认定工伤” 核心抗辩,夯实裁判法律基础。
2. 完整梳理在岗猝死事实证据,锁定工伤法定要件
整合工牌、工作服、夜班排班记录、急救病历、死亡证明、调查笔录全套证据,完整还原死者在岗值守期间突发疾病、当场丧失意识的全过程,完整满足 “工作时间 + 工作岗位 + 突发疾病死亡” 三项视同工伤法定条件。
3. 明晰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向法庭释明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应当承担举证义务”,原告仅口头抗辩无有效反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庭完全采纳该观点。
4. 全面核查行政全流程合法性
逐一梳理工伤受理、限期举证、现场调查、文书送达、行政复议全流程手续,证实人社局、县政府从受理到作出文书均严格遵守法定时限与送达要求,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从程序层面阻断撤销工伤认定的可能性。
五、适用咨询场景
1. 超 60 岁农民工在岗突发疾病死亡,单位拒绝认定工伤行政纠纷;
2. 门卫、值守类岗位夜班猝死,企业以劳务关系抗辩工伤认定;
3.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均维持后,单位提起行政诉讼;
4. 单位主张死者自身疾病、不属于工伤的行政诉讼案件。
六、法律服务指引
各类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均可预约张会玲律师咨询。律师可梳理在岗事实、医疗、用工全套证据,精准适用超龄务工工伤司法解释,庭审应诉维持工伤认定,协助家属主张丧葬补助金、工亡补助金等全部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