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运送涉刑被拘留,傅勇律师深挖不知情情节成功取保释放
案例专长
妨害国(边境犯罪辩护、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侦查阶段辩护、不知情主观要件辩护、初犯坦白取保申请、边境运输类刑事案件前置辩护
办案节点
2026年4月3日当事人刑拘,4月29日提交完整取保候审申请,5月2号公安采纳辩护意见变更强制措施取保释放
办案单位
南宁铁路公安局南宁公安处、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代理方向
侦查阶段全程辩护律师,会见核实全部运输细节,重点论证当事人主观不知情、无非法获利、情节轻微、坦白悔罪,出具专业取保候审申请书,向公安机关阐述无羁押必要性,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完整采纳全部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主观恶性极小、无社会危险性,准予取保候审,当事人解除羁押回家,大幅降低后续刑事追责风险。
案情内容
当事人是普通私家车主,经一名仅知道外号的朋友临时托请,前往宁明县乡村县道接送三名乘客送至高速收费站,全程交流均使用中文,当事人完全没有察觉三名乘客为非法偷渡外籍人员,也未提前收取任何车费、介绍费。完成运输后介绍人失联,当事人未从中获得一分钱收益。后续公安核查边境偷渡线索,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关押于看守所,家属万分焦虑,第一时间委托我介入处理案件。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整核对运输全过程、沟通细节、报酬情况,锁定三大核心从轻事实:第一,当事人事前、事中完全不知情,不存在明知对方偷渡仍协助运输的主观故意,缺少本罪核心犯罪构成要件;第二,本次运输无任何非法获利,不存在以运送偷渡人员牟利的行为;第三,当事人系初次涉案,到案后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经过,坦白态度良好,无任何抗拒、隐瞒行为。
结合边境类犯罪司法认定标准,我梳理辩护核心逻辑: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属于故意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确知晓运送对象系偷渡人员,本案当事人不具备该主观要件,整体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同时本案不属于暴力犯罪,当事人无前科、无潜逃风险,变更取保候审不会干扰案件侦查,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会见完毕后,我起草完整取保候审申请书,逐条列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从轻情节,清晰区分“不知情普通载客”和“专门拉运偷渡人员牟利”两类行为的法律边界,重点向办案机关说明当事人主观恶性极低、无获利、坦白悔罪,羁押缺乏必要性,建议予以取保。同时持续与办案民警当面沟通,补充阐述同类案件司法处理尺度,强化辩护说服力。
办案机关全面核查我提交的全部事实与法律意见,认可当事人并非专门从事边境偷渡运输、主观认知存在重大偏差、无非法获利、悔罪态度良好,综合考量后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当事人顺利离开看守所。
很多边境沿线普通车主会被熟人临时托请载客,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卷入偷渡类刑事案件,一旦拘留将面临长期羁押。本案我精准抓住“主观明知”定罪关键点,完整固定不知情、无获利、坦白证据,在侦查阶段快速推动取保,有效规避当事人长期羁押、留下重刑记录的风险,充分体现边境涉刑案件侦查阶段精细化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