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涉刑,傅勇律师梳理多重从轻情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专长
两卡犯罪辩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审查起诉辩护、相对不起诉专项法律意见、自首/从犯辩护、公职/社区人员涉刑维权
办案节点
2024年1月公安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10月20日提交不起诉辩护意见书,同年11月5日检察院采纳辩护观点出具不起诉文书
办案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
代理方向
审查起诉阶段全程辩护人,完整阅卷固定全案证据,围绕主观不知情、自首、从犯、社区工作人员无前科四大核心辩点撰写不起诉法律意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论证,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
办理结果
检察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无刑事案底,不影响社区工作与个人征信。
案情内容
当事人是基层社区工作人员,在社区连续工作十余年,日常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2023年,当事人一位朋友以代收货款为由,向其借建设银行银行卡,当事人碍于情面出借账户,对方仅转入4万元涉案资金,当事人陪同取现后全额交予对方,仅从中收取2000元小额好处费。后续该笔款项查实属于电信诈骗赃款,公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当事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旦定罪,当事人将留下案底、丢失社区工作,家庭与职业均遭受重大打击。
家属紧急委托我担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我第一时间完整调取全部卷宗,梳理出四大关键从轻事实,搭建完整不起诉辩护逻辑:第一,当事人主观上无犯罪故意,是被朋友谎称收货款欺骗出借银行卡,事前完全不清楚账户用于转移诈骗赃款,主观恶性极低;第二,当事人属于从犯,上游主犯主导资金流转、策划借卡行为,当事人仅被动提供账户、取现,全程无组织策划行为,且主犯并未被立案追责,同案处理显失公平;第三,当事人构成自首,公安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经过,配合公安核查资金流向,符合自首免除处罚法定条件;第四,当事人系初犯、基层社区长期在岗工作人员,一贯表现良好,涉案获利仅2000元,涉案金额小、情节轻微,契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整理全部卷宗、工作证明、在职材料佐证后,我起草专业《建议不起诉辩护意见书》,逐条引用《刑法》自首、从犯相关法条,区分主动跑分牟利与碍于情面被骗借卡两类行为的法律区别,重点向检察官阐述当事人社会价值、无再犯风险、从轻情节齐全,无需判处刑罚。同时附上当事人多年社区工作证明、工作证件,佐证其一贯良好品行,强化不起诉说理支撑。
庭审沟通阶段,我向承办检察官逐一拆解案件细节,说明当事人并非两卡犯罪牟利人员,只是人情受骗涉案,若定罪将直接影响基层社区正常服务工作,结合宽严相济政策建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院完整核查全部证据与辩护材料,认可我方全部辩护观点,认定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当下大量普通人因亲友人情出借银行卡,不慎卷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一旦起诉判刑将彻底影响工作、子女政审。本案我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整梳理多重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当事人基层工作背景提交专项不起诉意见,成功为当事人守住无案底的结果,充分体现两卡类轻罪案件不起诉精细化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