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未成年依法从重处罚,傅勇律师深挖自首初犯情节,争取区间最轻三年六个月
案例专长
强奸罪一审刑事辩护、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量刑辩护、自首情节认定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性侵类重罪精细化从轻辩护
代理方向
本案被告人一审辩护人,全程阅卷梳理全部卷宗证据,认可指控基础事实,重点论证当事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系无任何前科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庭审全面发表从轻量刑辩护意见,请求法院在法定区间内从轻判处。
判决结果
本案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法定从重情节,法定量刑区间为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法院全部采纳我方辩护观点,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属于该量刑区间内极低刑期。
案情内容
事发当日凌晨,当事人与多名友人一同在当事人合伙经营的餐饮店吃夜宵饮酒,聚餐结束后众人分散离开。当事人骑电动车搭载未成年被害人同行,途中借口返回店内取烟,哄骗被害人一同折返,进店后关闭店门,违背被害人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案发后被害人亲属报警,当事人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如实完整供述全部作案经过,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立案侦查并对当事人刑拘、逮捕。
公诉机关审查后提起公诉,明确提出本案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属于法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同类侵害未成年女性的强奸案件大多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事人及家属十分担忧会获得重刑,第一时间委托我担任一审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我完整查阅全案笔录、现场勘验材料、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全套证据,确定务实辩护思路:不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将全部辩护重心落在从轻量刑层面,挖掘三大核心从轻情节形成完整辩护逻辑。
第一,当事人属于自动投案自首。案发后没有逃窜、隐匿,主动到案,到案后自始至终稳定供述全部细节,不存在隐瞒、翻供行为,符合自首法定可从轻、减轻处罚条件;第二,当事人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行政、刑事处罚记录,本次涉案属于一时冲动,主观恶性远低于多次实施性侵的人员;第三,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清晰知晓自身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伤害,真诚悔罪,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从宽处理政策。
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我先认同法律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性侵案件从严惩处的司法导向,取得合议庭认可,再逐条引用刑法关于自首、认罪认罚的法条,对比同类从重判例,论述本案不存在多次侵害、暴力虐待、公共场所作案等加重情节,请求法庭在3至10年法定区间内对当事人从轻量刑。
合议庭综合考量侵害未成年人的从重情节,同时完整采纳我提出的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全部从轻辩护意见,最终仅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是该量刑区间内极低的判决结果。
当下司法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打击力度严格,多数同类案件量刑普遍偏重。本案我避开无效事实抗辩,精准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要素,精细化开展量刑说理,在从重处罚的不利背景下,为当事人争取到区间最低一档刑期,充分体现性侵重罪案件专业量刑辩护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