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23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课程服务,被告每月支付教学费用8万元及宣传费用6万元,全年合计168万元,按月结算。合同同时约定,一方擅自退出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70万元并赔偿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与被告进行了合作对接磋商并完成了试课,为合作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但被告始终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原告开展正式课程,也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经多次催促仍无果。原告遂委托律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王X律师代理原告应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签订合同后长期不安排课程、不支付费用,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支持违约金及律师费。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以及合同约定的70万元违约金是否过高应予调整。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通过完整的前期工作证据(对接磋商记录、试课完成情况等),将被告“签约后不履行”的消极行为固化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的法定事实。虽然合同约定的70万元违约金被法院酌情调低,但法院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体现了对守约方合理维权成本的保护。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原告(守约方),通过完整梳理对接磋商记录、试课完成情况等前期工作证据,将被告的消极履行行为固化为根本违约事实。合同条款中预设的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约定,为后续维权提供了充分依据。在被告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成功争取到合同解除、违约金及律师费全额支持的判决结果。
五、 判决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9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负担2536.50元,被告负担1913.50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中守约方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成功维权的典型范例。合同条款对违约金及律师费承担的事先约定,为守约方后续维权提供了充分依据,法院在调低违约金的同时全额支持了律师费主张,体现了对守约方合理维权成本的保护。该案也提醒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应重视违约条款的设计,将违约金、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纳入合同约定,为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处置预留充分的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