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18年7月,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其承包的某地产项目中的外立面线条等装饰装修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约完成了施工任务,被告在施工过程中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9年1月28日,双方经对账确认,总工程量的90%对应的工程款为810000元,被告已支付490000元,尚余320000元未付,另有10%的质保金未到支付节点。此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质保期两年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剩余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遂委托王X律师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10000元及利息损失。
王X律师代理原告应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达成的口头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完成施工,质保期也已届满,被告尚欠工程款410000元的事实成立,判决被告支付全部欠款及分段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口头约定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工程款欠款金额和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如何认定。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清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将口头约定的合同关系固化为可被法院采信的事实证据。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协商确认了施工内容、结算方式及欠款金额,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法院认定双方以事实行为建立了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施工义务,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原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量清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将双方口头约定的合同关系固化为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成功获得法院支持。律师精准计算了质保金与工程款的分段利息,以320000元为基数自结算日起算、410000元为基数自质保期届满日起算,为客户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利息赔偿。
五、 案件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10000元,并赔偿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以4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25元,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锁定口头约定合同关系的典型范例。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律师通过完整的微信协商记录、工程量清单及对账确认信息,将“口头约定”转化为“可证明的事实”,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获得全额支持。该案充分说明:商事交易中即便没有正式书面合同,只要注意保存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电子证据,同样可以在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