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货物,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93043元。2025年4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金额并承诺于2025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2026年1月8日,原告委托王X律师向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9304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期间,被告分别于2025年11月12日、11月29日各支付10000元,合计支付20000元。原告同意将该20000元冲抵货款,将诉讼请求调整为273043元。
王X律师代理原告应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判决被告支付货款273043元及分段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应按《欠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以及诉讼期间被告部分还款后欠款金额及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如何调整。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被告出具的《欠条》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凭证。律师以《欠条》为核心证据,将被告的付款承诺固化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文件,无需另行举证证明买卖合同的履行细节。在被告缺席且部分还款的情况下,律师及时调整诉讼请求金额,配合法院完成了精确的分段利息计算。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核心证据,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凭证,有效简化了举证责任。在被告诉讼期间部分还款的情况下,律师及时调整诉请金额并配合法院完成分段利息的精确计算,确保判决金额准确无误,最终为原告争取到273043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全面支持。
五、 案件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7304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25年5月31日至11月12日期间利息3998.23元,11月13日至11月29日期间利息395.48元;自2025年11月30日起以273043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负担124元,被告负担2731元。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买卖合同货款追索纠纷中,以《欠条》为突破口化繁为简的典型范例。《欠条》将双方之间长期、零散的买卖交易关系转化为简洁、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极大降低了诉讼中的举证难度。被告在诉讼期间的部分还款行为并未影响法院对欠款事实的整体认定,法院通过分段计算利息的方式,精确反映了还款前后不同阶段的债务状态,体现了司法裁判的精细化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