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21年8月,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某商业项目提供不锈钢、铝板等装修安装工作,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按约完成装修工作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53500元一直拖延未付。
2021年10月17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条》,载明“本人徐XX欠顾东坡不锈钢人工及材料款53500元整,于11月底付清”。该《借款条》虽名为“借款条”,但明确记载欠款性质为人工及材料款,实质是对装修工程欠款的确认。
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欠款,原告多次催讨均被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委托王X律师向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装修款53500元及逾期利息。
王X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出具的《借款条》系对欠款事实的有效确认,判决被告支付装修款535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装修款53500元,以及被告出具的《借款条》是否构成对欠款事实的有效确认。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被告出具的《借款条》虽名为“借款条”,但明确记载欠款性质为“不锈钢人工及材料款”,实质为装修工程欠款的结算确认文件。律师以此为核心证据,将双方之间口头约定的装修合同关系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凭证,有效简化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原告,以被告出具的《借款条》为核心证据,将装修合同关系转化为明确债权债务凭证,有效简化了举证责任。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该证据直接证明了欠款事实及还款承诺,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
五、 案件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5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以结算欠条锁定欠款事实的典型范例。被告出具的《借款条》虽名为“借款”,但明确记载欠款性质为人工及材料款,实质为装修工程欠款的结算确认文件,不影响其作为有效债权凭证的证明效力。该案提醒商事主体:在结算时不论文件名称如何,只要内容清晰记载欠款事由及金额,均可作为诉讼中的核心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