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过程
2023年6月,原告与被告先后签订两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高效浓缩皂化油,总金额分别为146000元和36465元,合计182465元,被告应在每月25日前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经原告多次催讨,2023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货款181380元,并承诺分三次支付,同时约定若违约则按100元/天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付款义务,仅支付部分款项后便停止付款,截至起诉时仍有171380元货款未付。原告遂委托王X律师向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71380元及违约金5900元。
王X律师代理原告应诉。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对欠款事实及违约金约定的有效确认,判决支持原告货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是否应按《承诺书》约定支付拖欠货款,以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法合理。
三、 案件重要突破点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不仅确认了欠款金额,还明确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100元/天)。律师以《承诺书》为核心证据,将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凭证,同时将违约金约定作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直接依据,有效简化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承诺书》成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核心依据。
四、 律师策略价值与作用
王X律师代理原告,以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为核心证据,将零散的两份购销合同关系转化为明确的债权债务凭证,同时利用承诺书中预设的违约金条款直接主张逾期损失。在被告缺席情况下,成功获得法院对货款及违约金的全部支持。
五、 案件结果与法院
本案由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71380元及违约金5900元(按100元/天×59天计算),合计17728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六、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买卖合同货款追索纠纷中,以《承诺书》锁定欠款事实及违约金约定的典型范例。被告出具的《承诺书》不仅确认了欠款金额,还预设了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守约方后续维权提供了直接依据。该案提醒商事主体:在催收过程中,争取债务人出具书面承诺并约定违约成本,是后续维权时简化举证、提高胜诉率的有效手段。
